《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背景
2012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单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发〔2012〕1号),实施十年以来,在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21年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后,所列保护物种是原来的3倍多,且涉及大量草本植物,2012年的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需对文件进行修订。因此,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了《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正式印发。
二、《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登记对象、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备案登记材料、备案登记流程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人工培植备案涉及物种范围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和Ⅲ中所列属林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的植物。
(二)明确登记对象。以经营利用或科学研究等为目的开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明确各级管理部门职责。明确县-市-自治区三级林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并对人工培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数据库档案。
(四)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应的完善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报送材料要求,单位或个人办理人工培植备案登记,需向备案登记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登记申请表、种源合法来源证明、人工培植方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五)备案登记流程。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向备案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由备案登记管理机构给予备案登记。对提交的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
三、《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权限说明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广西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纳入公共服务事项,由各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权限办理”。《管理办法》印发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备案登记由各级政务中心涉林窗口办理,需申请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属地政务中心涉林窗口办理,也可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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