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广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知识点
问题一:广西印发的《广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家局出台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何不同,区别在哪里?
答:广西印发的《实施办法(试行)》共设7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程序和条件;第三章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主体、方式和内容;第四章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第五章公开流转交易规则;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总体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6章内容保持衔接一致,重点结合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要求,并征求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新增第五章“公开流转交易规则”。
问题二:在流转程序和条件方面我们有哪些新规定?
答:一是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二是林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期的剩余期限;三是公益林、天然林可以依法依规流转,但不得违反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管理规定。
问题二:在流转合同规范方面我们有哪些新办法?
答:涉及公益林、天然林流转的,须载明有关方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奖励资金的归属;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及林票、碳票项目,须载明收益归属。
问题三:国家林草局出台的《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作了明确规定,我们自治区是如何细化的?
答:《实施办法(试行)》着重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家庭承包林地经营权审批作了细化:一是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流转200亩(含)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是流转同一设区市内跨两个以上县域林地的,由所辖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流转跨两个以上设区市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是同一权利人在同一县域内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累计达到10000亩(含)的,报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累计达到20000亩(含)以上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题四:在优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程序方面我们有哪些新举措?
答:明确县级在审批或初审时,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要求省市审批权限的需经县级初审,上级审批决定要抄送下级;审批通过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即: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在2年内完成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确需延期的,可以延期1次;要求未办理审批或者审核审批未通过以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的,不得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问题五:新增流转交易的适用范围?
答:为加快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将“林权”纳入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范围。由于桂政办发〔2021〕73号第九条中明确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级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并统一提供市、县(市、区)参照使用”,因此,本《实施办法(试行)》的交易规则仅适用于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情形,集体林地经营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由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制定,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答:一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并做好备案及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林地经营权流转和林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整村(组)林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村(组)受托办理的流转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文件下载: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