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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广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等新任务新要求。2024年7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鼓励各地采取‘林地入股、林木变现’、‘超产分成’等模式,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完善落实集体林权流转备案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农户及各类林权经营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开展林权流转交易,畅通资本投资林权渠道”等规定。
2025年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集体林地规模经营提质增效,加快集体林区高质量发展、赋能乡村全面振兴,为中国式现代化广西实践厚植绿色优势、贡献林业力量。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提升集体林地规模经营水平。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设7章,总体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保持衔接一致,新增第五章“公开流转交易规则”。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林地经营权流转遵循的原则;流转程序和条件,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主体、方式和内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分级审批、备案权限,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资格条件;林地经营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程序和方式;流转全流程监督管理与纠纷解决机制;解释权、施行日期等。
四、特色亮点
(一)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权限。
自2023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均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是“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由林草部门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确定分级审批权限”。鉴于如何按面积划分审批权限,缺乏绝对的标准,《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我区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项目业主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情况,对比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等省份相关经验做法,规定:单次流转200亩(含)以上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此基础上,明确跨县(市、区)、跨设区市的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一县域内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累计达到10000亩(含)的,由审批机关报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累计达到20000亩(含)以上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的审批程序。
为优化政务服务质量和营商环境,助力提升“营商广西·桂在便利”服务品牌,《实施办法》将审批时限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办法》规定的2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压缩至15个工作日;为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实施办法》在审批程序上明确了多项举措,比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申请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行政许可的,明确县级在审批或初审时,可以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现场勘察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要求自治区、市级审批的需经县级初审,上级审批决定要抄送下级;审批通过后,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有效期为2年,即: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需在2年内完成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确需延期的,可以延期1次;要求未办理审批或者审核审批未通过以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逾期的,不得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流转交易规则。
1.编写公开流转交易规则原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2月28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桂政办函〔2024〕38号),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纳入其中。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7月25日印发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清单》(桂政办函〔2025〕21号),明确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集体林权交易制度规则。
2.交易规则适用范围。近年来,为加快培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将“林权”纳入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范围。由于桂政办发〔2021〕73号第九条中明确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本级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并统一提供市、县(市、区)参照使用”,因此,本《实施办法》的交易规则仅适用于集体林地经营权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情形,集体林地经营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规则由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制定,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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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