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深化改革,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22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环〔2022〕26号),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财资环〔2022〕171号文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概念以及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分7章57条。框架与财资环〔2022〕171号文一致。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1号文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管理需要。
一是明确管理目标和原则。主要目标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管理原则为“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
二是明确资金范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是明确资金管理分工。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解及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任务计划;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
(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23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1号文4大支出方向,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每个支出方向中具体包含的中央专项资金内容,细化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共包括中央财政的17项资金分别是:
1.国土绿化支出。包括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造林(含核桃、澳洲坚果、油橄榄、仁用杏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油茶发展等。
一是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二是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三是造林补助。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四是森林质量提升补助。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等。
五是油茶发展补助。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2.非国有生态保护补偿支出。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包括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一是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主要细化了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以及停伐协议签订、停伐情况检查、补助资金拨付等程序要求。
二是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细化了非国有公益林的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以及管护合同签订、管护情况检查、补助资金拨付等程序要求。从历年执行情况来看,该项资金的兑付工作要依据当年的管护检查情况开展,往往到当年年底还不能完成资金的兑付,造成资金滞留各级财政,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因此,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各级可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费补助明细进行发放,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
3.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包括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主要细化了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
4.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主要细化了奖励及统筹使用方式。
(三)第三章资金分配。共7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1号文对自治区本级的要求,细化到对市、县的要求。
一是明确资金分配下达方式。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进行分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数量等确定;其余项目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二是主要明确过渡期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
(四)第四章预算下达。共3条,明确计划任务申报下达、资金下达等环节要求和时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
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后的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
(五)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共10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1号文的要求。
一是明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细化了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价有关要求;二是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要求和时限。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
(六)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共7条。
一是明确资金支付管理过程中的结转结余、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库集中支付、预算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二是明确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求和对发现问题的相应惩处。
(七)第七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废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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