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653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3〕6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3〕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0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3〕6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林业局 财政厅
2023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三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解及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工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同时,应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澳洲坚果、油橄榄、仁用杏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
第五条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包括: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是指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给予的补助。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用于退耕农户做好保护和管理支出。
第六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科学评估草原健康和退化程度,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在保护草原原生植被的基础上,加快退化草原植被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对轻度退化草原,采取围栏封育措施,减少人为干扰破坏,使草原植被得到休养生息;对中度退化草原,选择适宜的乡土草种开展免耕补播,采取培肥地力、改善水土等措施,促进草原原生植被恢复;对重度退化草原,通过免耕补播、人工种草等方式,减少地表裸露,增加植被覆盖,丰富生物多样性。加强人工草地建设,在水土气候条件适宜的地区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选择优质牧草品种开展人工种草,提升优质牧草生产能力,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
第七条 造林补助是指在当地政府规划的造林绿化空间、林业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造林、林业迹地更新和现有林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根据单位或个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割灌除草、修枝、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给予适当补助,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丁级(含)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设区市以下单位的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国有企业的作业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项目主体完成当年抚育任务后,按照补助资金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抚育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逐级上报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至自治区林业局。
第九条 油茶发展补助用于支持油茶新造林及低产林改造,主要包括苗木、肥料、农药等农资采购和油茶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垦复、除草、修枝、嫁接、施肥等机械和人工费用等方面支出。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和农户等造林主体。
第十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包括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和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十一条 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用于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停伐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停伐协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的集体和个人履行停伐协议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停伐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停伐协议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兑付停伐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与本部门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集体和个人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地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方式一次性兑付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
第十五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用于补助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且符合国家级公益林条件但是未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十六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
第十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早期处理,包括必要的防火物资储备、边境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等。
第十八条 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国家重点管理的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互花米草、薇甘菊、森林鼠(兔)害、草原鼠害和虫害等重大林草有害生物及本省区域内重点林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除治。
第十九条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遭受火灾、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条 森林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图斑监测和样地调查,包括国家每年下发的森林变化图斑核实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国家每年部署的森林样地调查。
草原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实施草原调查监测相关单位开展草原样地调查、草原年度动态监测、草原生态质量评价、草原健康和退化评估、草原变化图斑判读和核查等。
湿地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开展湿地年度监测,包括湿地图斑监测、样地调查、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监测。
荒漠化综合监测补助用于实施荒漠化监测的相关单位开展荒漠化调查监测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补助包括林木良种繁育补助、草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林木良种繁育补助用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开展造林树种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和种质资源保存,包括对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种质资源收集区、试验林等开展抚育、良种选育、生产、病虫害防治、种子(苗)检验、贮藏,良种基地升级换代、高世代种子园营建、树种结构调整等;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开展国土绿化树种草种、重要乡土树种草种以及珍稀濒危树种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草种繁育补助用于开展草种种质资源库建设、草种种子园(圃)营建、开展草种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用于奖补育苗单位采用轻型基质、可降解无纺布等容器育苗及其他新技术培育良种苗木。
第二十二条 林木良种繁育补助和草种繁育补助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要编制项目作业设计,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的育苗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作业设计和备案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区(中)直单位的作业设计和实施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和备案。
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备案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规章,对辖区内承担项目的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对区(中)直单位承担的林木良种补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用于从事林草科技推广、科学研究和林业生产的单位,包括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国有林场(苗圃)、企业等单位,在林草良种培育、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林草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地建设、木竹材和林化产品加工利用、林草机械、林草信息化建设等领域开展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项目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并优先选择近5年的成果。标准化示范项目依托2个及以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实施。
林业草原科技推广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林业局签订合同,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市、区)一次性奖励。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市县可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包括指定因素)和项目法(包括竞争性评审、先建后补、专家评审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竞争性评审)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采取项目法(先建后补、专家评审等方式)分配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
第二十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森林质量提升补助、造林补助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油茶发展补助按照因素法(指定因素)和项目法(先建后补)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元。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天然林规划出台后,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分配方法如有变化,按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执行。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补助标准每年每亩16元。财政部与国家林草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中,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按照项目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务状况适当调节;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按照因素法(指定因素)进行分配;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由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市数量等确定。
第三十二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由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 对于提前下达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按规定及时编入自治区本级预算或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年中下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及自治区本级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财政厅分配下达资金或批复部门预算的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指标。
第三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本地区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资金预算下达30日内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材料。
第四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
(三)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五十条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执行本实施办法,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十五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 |||||
( 年度) | |||||
资金名称 |
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
省级财政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
市级财政部门 |
|||||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 |
|||||
中央补助年度金额(万元) |
|||||
总体目标 |
支持深入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增加造林面积、提升森林质量,促进加快油茶发展;强化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实施林业草原科技推广和林木良种草种培育等。 | ||||
绩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产 |
数量指标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面积(万亩) |
|||
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 |
|||||
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面积(万亩) |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面积(万亩) |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面积(万亩) |
|||||
造林面积(万亩) |
|||||
森林质量提升面积(万亩) |
|||||
油茶林营造面积(万亩) |
|||||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面积(万亩) |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面积(万亩) |
|||||
森林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公里) |
|||||
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长度(公里)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 |
|||||
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面积(万亩) |
|||||
草种繁育面积(万亩) |
|||||
林草科技推广项目数量(个) |
|||||
质量指标 |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质量达标率(%) |
≥90 | |||
造林任务完成合格率(%) |
≥85 | ||||
森林质量提升合格率(%) |
≥90 | ||||
森林火灾受害率(‰) |
≤0.9 | ||||
主要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成灾率(%) |
≤1 | ||||
时效指标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当期任务完成率(%) |
≥90 | |||
造林当期任务完成率(%) |
≥80 | ||||
退耕还林还草补助兑现率(%) |
≥90 | ||||
森林质量提升当期任务完成率(%) |
≥80 | ||||
成本指标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元/亩) |
1,200 |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助标准(元/亩) |
850 |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 |
500 |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标准(元/亩) |
300 | ||||
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标准(元/亩) |
100 | ||||
非国有林保护补偿补助标准(元/亩) |
16 | ||||
效益指标 |
生态效益指标 |
林业草原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率(%) |
≥90 | ||
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生态效益发挥 |
明显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森林、草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改善可持续影响 |
明显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项目涉及职工、群众满意度(%) |
≥80 |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