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为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行为,控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促进经济和生态建设稳步发展,遏制松材线虫病严重发生和扩散蔓延的势头,提高防治成效,我局组织修订了《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
(三)《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以下简称《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四)《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版)》(林生发〔2022〕94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八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6号)
二、《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过程
(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我区自2001年9月在灵川县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以来,平均1—2年增加1个县级疫区,2011—2016年,我区仅有4个县新增松材线虫病疫情,平均每1—2年才新增1个县级疫区。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情呈现快速扩散蔓延态势,仅2021年就新增了11个县级疫区,截至目前,全区松材线虫病疫情已扩散至13个市、50个县(市、区)、182个乡镇,发生面积达42.3万亩,防控形势异常严峻,防控压力和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松材线虫病疫情呈加剧扩散蔓延、多发态势,疫情防控经费压力增大,疫木定点加工利用可以有效缓解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防控效果。根据《技术方案》要求,疫区内疫木可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方式进行除害处理。
(二)《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2022年3-8月,我局收集汇总国家和兄弟省份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及我区历年疫木定点加工厂审核情况等资料,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实际情况,对原有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详细说明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疫木管理等内容,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同年9-12月,我局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检疫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并在自治区林业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1条,其中4条已采纳,7条未采纳。2023年3月,该办法通过了我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于同年6月经我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依据,及适用的范围。
(二)申请企业要求
根据《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规定,对申请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的企业提出7点要求,即: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要求的标准生产设施;2.疫木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3.疫木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4.具有防范松褐天牛逃逸措施;5.年加工疫木能力3000立方米以上;6.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报检员;7.定点加工企业厂区相对独立,具有围墙、铁丝网等隔离设施。
(三)申报企业提供材料
明确申请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的企业,应提交3个材料,即:1.企业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符合申请条件证明材料。
(四)申请办理流程
申请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按5个程序办理: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2.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开展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出具现场查验意见和监管承诺书,并报请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出具监管承诺书,并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4.自治区林业局收到申请单位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自治区林业局在作出决定前,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算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自治区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林业局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五)企业监管责任
根据《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定点加工企业进行监管责任,内容、次数等具体事项。
(六)企业工作要求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三项工作。1.建立《疫木集中处理管理台账》。2.主动报检当地防治检疫机构。3.留存监控视频备查。
(七)企业登记信息变更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法人、企业名称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企业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半年逐级报告至自治区林业局备案。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变更厂区地址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并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将组织专家对变更后厂址、设备等进行现场查定,查定合格后自治区林业局予以备案修改。
(八)企业撤销情况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出现以下3种情况予以撤销:
1.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2.企业因自身原因不再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并提出申请撤销的;
3.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撤销疫区的公告,该县(市、区)自撤销疫区之日起,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自动撤销。
四、有关修订内容说明
2011年原自治区林业厅印发了《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近五年来,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情发展形势变化和防控工作需求,我局对原有《管理》办法做了以下几点修改:
(一)删除申请从事板材加工事项。根据《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技术方案》有关规定,疫区内疫木处理范围仅限于,粉碎(削片)、烧毁、旋切、钢丝网罩四种方式,严禁开展松树板材加工,因此修订本办法,将原条文中第九条“属于申请从事定点加工板材的,由自治区林业厅报请国家林业局批复”删除。
(二)增加企业信息变更流程。原办法中缺乏企业信息变更更新相关流程,近年来随着不断有企业就企业法人、名称、厂址变化等信息变更,为有效开展定点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对相关信息变更流程进行明确。其中因厂址变更涉及加工工艺、厂房设施等硬件条件改变,需经自治区林业局将组织人员对变更后厂址、设备等进行现场查定,查定合格后予以备案修改。
(三)增加定点企业撤销流程。原办法中仅第11条对定点加工企业撤销有表述即“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有关标准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的,应责令进行整改或依法予以撤销。”多年来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过程中针对企业撤销情况原文表述较宽泛,没有明确执行标准,导致许多企业没有履行撤销手续,增加监管工作量。经过本次修订,明确三种情况下可以对定点加工企业进行撤销处理,形成从申请、监管到撤销的闭环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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