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5689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3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林规〔2023〕2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3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松材
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桂林规〔2023〕2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行为,强化松疫木源头管控,有力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31日
广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行为,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版)》(林生发〔2022〕94号)、《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五年攻坚行动八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松材线虫病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包括疫情新发生区)内的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疫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第四条 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具有符合疫木加工要求的标准生产设施;
(二)疫木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
(三)疫木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四)具有防范松褐天牛逃逸措施;
(五)年加工疫木能力3000立方米以上;
(六)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报检员;
(七)定点加工企业厂区相对独立,具有围墙、铁丝网等隔离设施。
第五条 申请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其办理流程如下: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开展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出具现场查验意见和监管承诺书,并报请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出具监管承诺书,并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四)自治区林业局收到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局在作出决定前,需要现场勘验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时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企业。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取得自治区林业局书面批复认定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可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为原料生产人造板。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局应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加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管,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自治区林业局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加工企业硬件及其产品是否达到除害处理要求(旋切厚度≤0.3cm、粉碎短粒径≤1cm、削片厚度≤0.6cm)、企业疫木安全利用制度和档案管理等是否规范。设区市、县(市、区)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林业局对定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个季度至少监督检查1次,重点检查企业产品是否符合除害处理要求、疫木进出厂台账、视频监控运行状况、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倒卖疫木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松材线虫病疫木集中处理通知书》《疫木调运通行证》并建立企业疫木集中处理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含收购时间、来源地(乡镇)、销售去向、车牌号、数量、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台账副本每季度上交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二)除害处理产品出厂时,由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报检员主动报检当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产品需经当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检查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的,方能调运出厂。
(三)内部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并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且能保持连续记录并保存达7日以上,疫木加工重点区域视频备案留存至少3个月以上,同时向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连接网络视频监控账号。
第十三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法人、企业名称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企业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并向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逐级报备至自治区林业局。
第十四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变更厂区地址的须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说明并向当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将组织专家对变更后厂址、设备等进行现场查定,查定合格后自治区林业局予以备案修改。
第十五条 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予以撤销:
(一)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相关要求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的,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再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并提出申请撤销的;
(三)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撤销疫区的公告,该县(市、区)自撤销疫区之日起,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资格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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