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知识点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二、《办法》出台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及时发现、制止、惩处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和林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火灾发生。建立并组织实施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防火工作新格局。
三、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的定义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重要设施规定的安全范围,从其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时段和区域。
《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奖励是指公民(以下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四、如何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自治区林业局受理举报电话:0771-6783585,受理举报邮箱:fhc@mail.lyj.gxzf.gov.cn,受理举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自治区林业局开发广西森林防火举报微信小程序,具体启用时间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官网发布。
五、举报人举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法》第十条规定: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六、哪些情形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情形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烧蜂驱兽、野炊吸烟、烧烤等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烧甘蔗叶、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疫木焚烧、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类别。
七、哪些情形不适用于奖励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为已经审批的农事、林事计划用火。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八、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办法》第七条规定: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的,奖励200-500元。
(二)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按森林火灾等级奖励500-30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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