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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651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8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3〕3号)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3〕3号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3〕3号)

2023-09-01 15: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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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规〔20233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局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8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重要设施规定的安全范围,从其规定。

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时段和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以下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均可受理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统筹全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自治区林业局受理的举报,原则上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按其具体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及奖励。自治区直属单位国有林区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由其自行负责。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各县(市、区)、市直属单位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明确相关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受理、核查和奖励等工作。

第五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具体负责奖励部门的部门预算,每年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情形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烧蜂驱兽、野炊、烧烤、吸烟等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烧甘蔗叶、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类别。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的,奖励200-500元。

(二)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或核查部门)查破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按森林火灾等级奖励500-3000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为已经审批的农事、林事计划用火等。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自治区林业局受理举报电话:0771-6783585,受理举报邮箱:fhc@mail.lyj.gxzf.gov.cn,受理举报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自治区林业局开发广西森林防火举报微信小程序,畅通举报渠道。

各地应统一受理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第十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一条 举报办理时限。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核查处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建立核查和处理制度,明确办事流程。

第四章 举报奖励实施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五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各地可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各地在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加强指导,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酌情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附件:1.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参考)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参考)


附件1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参考)

         编号:XX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联系方式


接报人


接报时间


举报事项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拟办意见:

审批意见:

办理情况


备注: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附件2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参考)

xx年第  

举报情况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受 理 人


案件名称


受理时间


案件查证

情况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xx存在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奖励建议

奖励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条第**

奖励金额

大写:*仟元整

(小写:***元)

经办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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