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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24-09-05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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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推动我区林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林业强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改革方向、稳步深化探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产业强、百姓富、治理优的有机统一,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广西篇章。

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为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打造万亿林业产业提供支撑保障。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林业一二三产更加融合,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林业产业发展持续壮大、林区群众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乡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包方、林农依法依规签订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后,不得以未登记颁证为由解除承包关系;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经营权或流转林地经营权,或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要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鼓励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清理规范林权问题。坚持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稳妥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既要保持原林权登记成果连续稳定,又要避免将历史遗留问题带入新增林权登记业务。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统一底图,统筹开展林权数据清查、整合、印证、入库、汇交,提升林权数据整合汇交质量。对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分类、标注,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类施策”的原则,依法依规清理规范登记信息不准、界线界址不清、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问题。加大林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形成问题台账,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相关权利人通过协商、调处、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有关问题;逐级建立林权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积极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隐患、重大舆情事件,维护林区社会稳定。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情况下,允许依法依规探索通过联户发证、确权到村(组、屯、队)等方式明晰产权。对在批准的退耕还林范围内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块,国土调查现状为有林地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加快推进核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探索开展农民自留山确权登记,将其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其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三)稳步推进确权登记。统筹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加强耕地保护和林地管理,规范林权登记受理和审核,按照“申请一宗、规范一宗、办理一宗”或集中清理规范的方式开展登记,登记机构不得以原林权登记精度不高、档案缺失、信息不全等为由不予受理,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在承包合同签订前组织开展地籍调查,林权合同管理和登记办理采用同一地籍调查成果。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属于集体林权首次登记或确需补充开展地籍调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除上述情形外,申请林权登记按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交地籍调查成果的,由当事人负责开展地籍调查,对国家储备林等涉及林权流转、规模经营、融资信贷等需要进行林权登记的林业项目,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主动做好指导。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合同管理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四)大力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林地入股、林木变现”、“超产分成”等模式,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建立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推广家庭联合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农户委托经营等模式。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小农户作用,完善小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小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依规进行收益分配。建立完善林权评估收储管理机制,鼓励林业企事业单位开展林权收储、评估。鼓励各地科学制定林权收储、评估标准,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完善落实集体林权流转备案登记制度,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农户及各类林权经营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开展林权流转交易,畅通资本投资林权渠道。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机制,发挥联农带农作用。优化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加强对各类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深化“广西国家储备林林票”制度改革。支持分类建立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场村联营”、“场户联营”,鼓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支持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广西建设考评体系。

(五)科学开展集体林可持续经营。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精准落界并推动并轨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依法依规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调出公益林范围。建立完善公益林保护修复、经营利用及适度开发利用非木质资源等机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审批林木采伐、安排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深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采取良种壮苗、林分改造、森林抚育、优化林种树种结构、沃土保育技术等措施,建设高质量森林,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统筹森林质量提升、森林景观改造等补助资金,探索用材林、经济林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通过采伐更新、抚育复壮、择伐补造等措施,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

(六)创新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对短轮伐期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皆伐作业试行按面积审批。扩大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范围,优化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机制,稳步提高告知承诺制审批额度。加强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和林木采伐监管。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县(市、区)按程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七)深入实施林业绿色富民行动。加快发展林业新质生产力,推动“林板家”、“林浆纸”、“林文旅”、“林种(养)加”、“林医药”全产业链发展,推进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建设。支持集体林重点县发展林业产业,组织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打造一批林业优势产业集群。建立完善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引导和支持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规模经营主体依法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联合打造涵盖“种、养、采、游”的产业化联合体。允许依法依规利用公益林的林下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林业产业发展用地保障,统筹保障林业产业重点园区、重大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落实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分类使用和管理标准,完善森林旅游康养、林下经济、木材初级加工等乡村林业产业建设用地保障机制。鼓励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展特色优势林业产业。落实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相关政策。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创建区域林业特色品牌。鼓励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提供市场营销服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利用城市周边平急两用公共设施发展林业产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好用好广西林业实验室,推动产、学、研一体融合,将一批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八)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完善林业领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机制,探索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路径。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推进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推进创建“零碳”公共机构,建立健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探索林业碳票试点,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单位、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保障权利人权益,促进林权价值增值。鼓励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木材、木本油料、香精香料、林下中药材等专业市场。强化数字赋能,推进智慧林业建设,统筹建设林权数字化运营管理平台、林业资源全要素交易平台、林联网产业服务平台。

(九)创新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建立绿色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政策机制,以国家储备林建设、林下经济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业产业重点园区建设等为重点,支持创新提供覆盖林业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落实绿色贷款统计。建立健全林权管理、采伐审批、林权交易、林权抵押等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设立林业专业分支机构或林业金融事业部,创新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地经营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落实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建立鼓励和支持开展林权收储担保的政策机制,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积极探索“银行+担保+保险+收储+森林经营”组合开发模式,在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业务时,鼓励和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开展业务合作并优先由其提供代偿收储、采伐变现等服务,提高林权抵押率。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积极开发碳基金、碳汇债券、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重点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广西国家储备林林票”、经济林、林下经济、香精香料、古树名木、林业碳汇等林业保险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林长”抓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各地要明确改革责任、细化改革任务、落实改革措施,将林权确权登记、纠纷应急处置、产业发展奖补、林业贷款贴息等改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十一)支持先行探索。组织开展综合改革和专项改革试点,探索形成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强化示范引领。统筹利用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乡村振兴、工业振兴、交通运输等方面资金,支持试点地区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十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探索开展符合林区实际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集体林重点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强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乡镇涉林机构的业务指导。创新开展基层林业特岗生定向培养,组织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

(十三)强化考核评价。加强监测评估,做好风险预警,落实容错纠错机制。自治区林业局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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