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9831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5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4〕2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
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4〕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我区林业改革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8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森林资源管护、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草支撑保障体系、林草产业发展、林长制考核奖励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评估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草案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辖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国土绿化支出
第四条 国土绿化支出包括森林经营补助、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补助。
第五条 森林经营补助包括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森林景观改造补助、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补助和沃土工程补助。
森林质量提升补助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外资独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含)以上人员的公民等造林主体对低产低效林、退化林和需要调整树种结构的纯林进行更新或改造,更替或补植补造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或改造为与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混交林、复层林等,或对经济林进行间伐、低位换冠等。
森林景观改造补助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外资独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含)以上人员的公民等造林主体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和主要河流沿岸200米范围内可视一面坡,及旅游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重要城镇村屯四周森林,根据景观需要进行更新或改造,更替或补植补造具有较高观赏价值树种等。
受损林地植被恢复补助用于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自然因素等导致的受损林地实施植被恢复。
沃土工程补助用于商品林地土壤培肥、保护和监测,开展沃土关键技术创研、应用、推广及宣传培训。综合提升林地土壤质量,维持林地生产力。
第六条 承担森林经营补助项目任务的单位,自行组织获得林业工程中级(含)以上的职称人员牵头组成的技术团队编制作业设计,或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设计。设区市以下单位的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区直林业单位的作业设计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重点区域绿化补助包括“森林城市”创建补助、绿化景观提升补助。
“森林城市”创建补助用于编制创建规划设计、创建宣传、绿化美化、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场所的设立、自查和评估工作等。补助对象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设区市及县(市),基本具备创建“广西森林城市”系列条件的县(市),以及以奖代补创建成功的设区市及县(市)。
绿化景观提升补助用于绿化美化的种苗购买、整地备耕和苗木种植、绿化后期管护等。补助对象为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或发展其他生态产业的30户以上重点村屯(林场居民点),开展珍贵树种进百城入万村行动的重点县(市、区),自治县县庆以及学校、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绿化项目。
第八条 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开展草原围栏封育、草原改良、人工种草等草原植被恢复项目。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编制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项目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九条 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补助用于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的新造、低产林改造及高产示范林基地建设。补助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林农等造林主体。
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自然保护区非国有公益林提标补助。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自治区级公益林管护。
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的购建等。
非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补助等。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非国有公益林提标补助用于提高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国有国家级与自治区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或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已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地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等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兑付管护补助。每年12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
第四章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自然保护地补助、湿地保护修复补助、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地补助包括自然保护地管护补助和自然保护地综合能力建设补助。
自然保护地管护补助用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地及世界地质公园日常巡护、管理、巡护服务购买等。
自然保护地综合能力建设补助用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自然遗产地及世界地质公园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重要珍稀自然景观资源保护,保护设施设备购建与维护,资源调查与科研监测,宣传教育,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或修编等。
自然保护地综合能力建设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接受监管。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地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项目按实施方案“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小微湿地开展栖息地生态修复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巡护监管宣教服务购买、设备购置、运行维护;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地形地貌修复、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疏浚清淤等建设,增加湿地面积。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用于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红树林湿地因湿地保护及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给予的补偿,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
第十七条 湿地保护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查,实施方案在审查通过后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实施单位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地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项目按实施方案“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组织验收,设区市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及栖息地状况的调查与监测、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栖息地保护与恢复、野外巡护、看护、反盗猎和收容救护、野生动物肇事赔偿、繁育及放(回)归自然、涉案品处置及保存等。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保护补助用于全区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认定、挂牌立碑保护、养护、抢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购买古树名木保险、宣传、培训、科研等,乡愁树调查、挂牌立碑保护,以及古树名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
第五章 林草支撑保障体系支出
第二十条 林草支撑保障体系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林草防灾减灾补助、林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林业碳汇试点建设补助、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补助。
第二十一条 林木良种补助包括林草良种繁育补助、林草种苗基地建设补助、种苗培育补助、种苗监管服务项目。
林草良种繁育补助用于开展林草良种培育、种子园(采穗圃)营建和林草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评价相关的采集处理、良种选育生产、监测利用、检验储藏、技术支撑、调查测定、试验示范、造林抚育、病虫害防治、防火、档案管理、宣传培训、设施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等。
林草种苗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林草良种基地、林草种质资源库和保障性苗圃工作用房、基地道路、种子晒场、资源监测体系建设,以及种子检验检测和处理设备、喷淋系统、给排水和供电系统、遮荫棚、苗床、组培室、实验室、炼苗场、苗圃道路网建设与维护等。
种苗培育补助用于储备种子(苗木)的成本补助,以及育苗主体采用轻型基质、可降解无纺布等容器育苗及其他新技术培育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的成本补助。
种苗监管服务项目用于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检,林草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保障性苗圃考核,项目检查,采种林分划定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林草良种繁育补助和林草良种基地建设补助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种苗培育补助项目需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备案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区直林业单位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实施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审批和备案。项目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林草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林草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动物疫病防监测控补助、林草生产救灾补助。
林草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开展林草有害生物监测调查、检疫、灾害预防与除治等相关的劳务支出、技术服务及监管和工具、物资、设备采购、宣传培训和林草有害生物信息系统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及维修维护服务等。
动物疫病监测防控补助用于组织实施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相关单位开展基础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调查、疫病预防与除治费用,购置数据采集终端、视频监控系统、监测调查、疫病预防相关的工具、器械、药物、物资设备等。
林草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森林火灾、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草生产恢复,受灾林地、林木、草原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草原植被恢复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草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等。
第二十四条 林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林区与草场道路建设补助、自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森林草原防火补助。
林区与草场道路建设补助用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林区、草场乡镇村屯开展相关林区、草场道路建设等。
自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自然公园及林草业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基地的道路、供水和供电设施、电子信息平台和智慧康养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标识系统、景区标志、小型公共景观建筑或构筑物、生态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自治区级以上林草业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系列品牌的单位、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奖励补助。
森林草原防火补助用于承担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林业单位开展航空护林、预警监测、通讯和信息指挥、瞭望台、视频监控、生物防火林带、蓄水池、防火道路、宣传碑(牌、栏)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防火装备购置、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维修维护等。
第二十五条 林业碳汇试点建设补助用于试点市、县、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碳汇巩固提升经营模式和关键技术研究、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林业碳账户建设、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研究、区域林业碳汇补偿机制探索研究、森林碳汇交易创新、金融支持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 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补助用于以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和林草资源图为本底开展的图斑监测,对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公益林等遥感判读疑似变化图斑,进行实地举证或档案核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布设和下发的样地位置,实地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的储量、质量、碳储量、结构、生态状况及其变化数据;对监测数据整理入库,统计分析本辖区林草湿荒现状、动态和评价数据,并形成监测成果。
第六章 林草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七条 林草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草经营性产业发展补助、新品种新技术推广补助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八条 林草经营性产业发展补助包括石漠化生态产业发展补助、草原产业发展补助、木(竹)产业发展补助、香料香精产业发展补助、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林下经济发展补助。
石漠化生态产业发展补助,用于石漠化高效益生态产业资源培育示范基地建设、石漠化地区高价值生态经济树种和林下经济种植作物品种选育、高效益石漠化综合治理模式推广等。补助对象包括国有林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科研院所、农(林)业企业等。
草原产业发展补助用于草原生态旅游点、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点建设。补助对象包括草原相关企业、合作社、生产大户、国有林场、科研院所等。
木(竹)产业发展补助用于木(竹)产业园区、交易市场建设;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新设备引进项目;木竹材加工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人造板新型产品研发、胶黏剂技术工艺创新、胶合板装备工段连续化和自动化研发;市场开拓、品牌打造和标准体系建设;产业流通体系、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木竹加工成果展示宣传基地建设等。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业、林业产业园区和交易市场建设运营主体、国有林场、高校、科研院所等。
香料香精产业发展补助用于香料香精原料林基地、产业园区、区域性交易市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产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市场开拓、品牌打造;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业、林业产业园区和交易市场建设运营主体、国有林场、高校、科研院所等。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用于花卉基地(园区)建设;花卉产业新优特花卉品种及技术研发、推广;花卉产业流通体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花卉产业发展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苗圃、高校、科研院所等花卉项目建设单位。
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经营奖补,用于鼓励和支持林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农带农作用。补助对象包括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林场、生产大户等。
林下经济发展补助用于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等林下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及广西林下经济重点(示范)县域、精品(示范)基地等进行奖补;对成功创建林下经济系列品牌、建成林下产品交易平台(市场)的单位、基地给予奖补。补助对象包括农(林)业企业、国有林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养殖大户、承担农(林)业技术推广的事业单位等。
第二十九条 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用于林木优良品种和新品种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应用示范,林草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合同化管理。补助对象包括相关科研院所、国有林场(苗圃)、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业企业等。
第三十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用于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工业原料林、木竹材加工、香料香精生产加工、林产化工、林浆纸、林业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含3%)。
林业贷款贴息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按月计算贴息,对贴息年贷款期限不足1月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贴息。
第七章 林长制考核奖励支出
第三十一条 林长制考核奖励支出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查激励的通报中,对林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林草湿资源保护管理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资金分配
第三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自治区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他的支出方向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非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自治区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自然保护区非国有公益林提标补助标准为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土山每年每亩增加补助20元、石山每年每亩增加补助6元。自治区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关单位申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或公开竞争)、实地踏勘等流程,将符合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从已入库项目中择优分配项目资金。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专家评审等情况确定。林草经营性产业发展补助用于补助企业、园区的部分,将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税收贡献、项目税收占产业增加值比重等税收贡献因素作为重要分配因素。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分配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三十四条 分配给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预算下达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和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后,自治区林业局30日内下达任务计划。
第十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一定时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自治区以下行政区域内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三十九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自治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四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设定当年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自治区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市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汇总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区直林业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根据预算3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自治区下达市级区域绩效目标30日内下达县级区域绩效目标。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根据需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可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组织财政绩效评价或部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四十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资金下达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的现象,资金统筹整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资金拨付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和规范性、绩效自评开展情况、绩效运行监控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五)前期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在全区财政和林业系统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一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造林、管护、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82号)同时废止。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