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0989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2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桂林规发〔2023〕10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发〔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林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桂林规发〔2023〕10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局直属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结合近年涉林领域执法职责调整和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我局组织修订了《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2023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办规字〔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doc
2.适用说明.doc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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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