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材料
一、《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法律法规变化,以及2018年机构改革以来林业部门新增的执法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有必要尽快对我局2017年制定的《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裁量基准》涉及哪些林业执法领域?
《裁量基准》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或行政处罚对应的违法行为)由原来的66项增加到109项,涉及的林业执法领域包括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类执法13项、野生动植物保护类执法23项、自然保护地管理类执法5项、森林草原防火类执法15项、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类执法3项、林草种苗管理类执法36项、草原资源管理类执法9项、其他生态文明保护类执法5项。
三、《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法》中有关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规定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等条款规定了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些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在《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情形及其基准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裁量基准》内的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该如何处理?
《裁量基准》内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规范涉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意见》(桂林发〔2022〕20 号)规定,及时通报犯罪线索或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司法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不予立案、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是否还能作出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内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裁量基准》的规定执行。
六、如在具体个案中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时如何处理?
如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且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或者认为本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逐级报请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后可调整适用。
七、《裁量基准》何时开始实施?
《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办规字〔2017〕19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实施新<森林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林规发〔2021〕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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