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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8895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1〕5号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5号)

2021-12-17 17: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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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1〕5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12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西林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解及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审核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同时,应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含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根据天然林权属按林地使用权分为国有管护补助及集体和个人管护补助;按支出内容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管护补助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天然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保护管理等;集体和个人管护补助用于管护天然林的管护劳务补助、管护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保护管理等。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范围核实落界、签订停伐协议、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国有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上述补助标准中,公共管护支出均为0.25元,其余为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中,自治区直属经营单位: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0.08元,自治区直属森林经营单位0.17元;其他单位: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0.05元,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0.03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0.17元。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六条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天然林落界、停伐协议签订及建档成本,合理确定管护设施设备数量和标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管理层级与承担停伐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停伐协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与本部门签订天然林停伐协议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履行天然林停伐协议情况的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停伐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地根据停伐协议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等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兑付停伐管护补助。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协议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天然商品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个人与所在集体或所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管护天然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拒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且拒绝签订委托书的个人,管护天然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按林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支出内容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管护劳务补助、设施设备、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保护管理工作。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管护支出补助等。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区划认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宣传培训、信息化建设、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测报防治等。

第八条国有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6元,上述补助标准中,公共管护支出均为0.25元,其余为经济补偿、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中,自治区直属经营单位: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0.08元,自治区直属森林经营单位0.17元;其他单位: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0.05元,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0.03元,县级林业主管部门0.17元。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与本部门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履行公益林管护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拟定当年的管护补助对象名单、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在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各地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一卡通等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兑付管护补助。每年6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50%,每年10月底前当年补助资金兑付总额不低于90%对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者拒不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在集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个人与所在集体或所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拒不签订合同或协议,且拒绝签委托书的个人,管护公益林所需的管护费用直接兑付给代为管护单位。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用于补助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且符合国家生态公益林条件但是未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的林地。补助标准每年每亩16元。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章国土绿化支出

第十国土绿化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含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以及油茶等木本油料营造补助

第十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包括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助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助,用于林木良种培育林木种质源调查与收集保存相关的良种生产、育种、测定、采集、检验、贮藏、病虫害防治、防火、培训、宣传推广、技术支撑、科普教育、信息化和辅助设施建设与维护、设备购置等。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用于奖补育苗单位采用轻型基质、无纺布和容器育苗等技术培育良种苗木。

第十良种繁育补助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要编制项目作业设计,良种苗木培育补助的育苗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作业设计和备案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区直单位的作业设计和实施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和备案。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备案的实施计划及有关规章,对辖区内承担项目的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验收。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对区直单位承担的林木良种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 造林补助指对国有林场、国有林场职工(管理人员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除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和用材林。

森林抚育补助(上一轮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是指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用于退耕农户做好保护和管理支出。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20元,自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政策补助到期第二年起,连续补助五年。退耕农户做好森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没有毁林复耕,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的均可享受森林抚育补助。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森林抚育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丁级(含)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设区市以下单位的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区直林场的作业设计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森林抚育补助项目主体完成当年抚育任务后,按照补助资金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抚育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逐级上报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至自治区林业局。经自治区级检查验收合格的,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权限和自治区级项目验收报告一次性兑付森林抚育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木本油料营造补助用于支持油茶、澳洲坚果、核桃等木本油料发展,包括木本油料新造林相关的苗木购买、整地造林、抚育管护、施肥修剪和低产林综合改造等。木本油料营造补助对象包括从事木本油料营造和低产林改造的企业、国有林场、村集体、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户等造林主体。

第四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

十七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相关购买服务,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资金下达1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林业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其他自然保护区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章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

十八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十九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拆除围网、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增加湿地面积,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备购置、围栏修建,巡护监管设备购置及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等;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开展湿地保护必要的监测、巡护、宣教、科研等活动

退耕还湿补助用于在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没有权属争议、不属于基本农田、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范围内且具有还湿水源保障条件的耕地或目前围垦难度大、功能持续退化、生态状况恶化、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的湿地,实施退耕退养还湿的相关支出。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对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湿地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及因保护湿地而开展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等的支出,提高湿地及周边社区群众对湿地、候鸟保护的意识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实施单位应当编制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实施单位按照批复后的方案组织实施,并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项目验收。

二十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

第二十 森林防火补助用于森林防火阻隔带的建设与维护、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森林火灾监测预警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购置森林防火装备、设备、物资,租用防火所需交通运输工具防火技能培训

第二十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和影响林产品价值的病、虫、鼠、兔、有害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等工作,包括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预防与治理相关的设施设备、工具、物资等采购、租赁和技术服务购买,宣传培训相关费用、聘请监测监管人员开支及林业有害生物信息系统建设软硬件设施设备购建及维修维护等。

第二十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用于支持林业生产经营单位遭受火灾、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病虫害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等。

二十四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包括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保护补偿等。

二十五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业科技推广成果库,并优先选择近5年的成果。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林业局签订合同,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林业局备案。自治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

第六章资金分配

二十六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森林资源管护、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地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方向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预算和项目应同步下达。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二十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工作任务和政策因素,适当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二十八 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规定执行。

二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七章预算下达

三十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草原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根据重要程度排序。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和设区市汇总。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厅于每年7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三十 接到中央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三十 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

第八章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十四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在自治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三十五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三十六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市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汇总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2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三十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财政部资金预算下达3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三十八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十九 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材料。

四十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

(二)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四十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改革发展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四十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在全区财政和林业系统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对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九章预算执行和监督

四十四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有关补助内容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项目要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和范围、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并予以细化、量化描述。项目投资估算要合理合规,筹资渠道、保障措施、管理制度要切实可行。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十五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四十六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十七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八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造林、管护、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自治区对各地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四十九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五十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 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五十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备案。

五十五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五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8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82号)中涉及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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