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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赔偿+道歉 野外用火酿森林火灾犯失火罪后悔莫及

2021-11-29 08:22     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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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纳雍县人民检察院向纳雍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纳雍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到其位于纳雍县化作乡治安处大竹林组小米地(小地名)处的承包地内整理土地,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土坎下面的杂草时,因天气干燥及风大等原因,点燃的杂草被吹到土坎上面的森林中引发火灾。被告人王某某遂采用树枝扑打等方式灭火,但未能成功。


后治安村村民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赶来参与灭火。直至当天18时许,森林火灾才被扑灭。经纳雍县林业局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过火面积为6.2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5.84公顷,均为防护林和用材林。同年5月1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纳雍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纳雍县化作乡治安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纳雍县林业局针对本案补植复绿工作编制了实施方案,方案载明火烧地更新造林概算总投资78080.73元。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王某某愿意修复被其失火行为破坏的森林环境资源,并愿意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对自家的承包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因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6.22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5.84公顷,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根据王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当庭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王某某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修复费用人民币78080.73元,用于修复被其失火行为破坏的森林资源环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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