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红运来”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上海某植物公司与广州某农科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2号
【基本案情】
上海某植物公司及案外人上海鲜某公司系“红运来”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2020年1月,上海某植物公司经公证保全取得广州某农科公司销售的“新红星”种苗和保存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的“红运来”授权品种样品,并将上述两样品送至宁波某技术公司检测。2020年4月13日,宁波某技术公司出具《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两品种AFLP指纹图谱相似度95.08%,两品种高度相似。上海某植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某农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以涉案品种没有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由,对技术鉴定意见不予采纳,驳回上海某植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某植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准许上海某植物公司的鉴定申请,并经双方同意,指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该检测机构运用MNP标记法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载明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遗传相似度99.91%,鉴定结果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植物品种同一性鉴定的分子标记检测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若特定植物品种的分子标记检测方法尚未建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参照其他相关标准作出的鉴定结果,如鉴定方法能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且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和可重复性,则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据。《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已被确立为国家标准,可适用于水稻、玉米、大豆等原始品种鉴定、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和品种真实性鉴定。果子蔓属凤梨品种的同一性鉴定可以参照《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进行。经鉴定,被诉侵权种苗“新红星”与授权品种“红运来”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广州某农科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可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红运来”具有同一性。遂改判广州某农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7.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尚未建立分子标记检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特定作物探索运用MNP标记法进行鉴定的典型案例。二审判决对特定作物的鉴定方法和鉴定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并基于鉴定方法的科学性与可重复性,认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判断被诉侵权种苗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的证据,避免特定作物品种权因缺乏鉴定标准而影响获得司法保护和救济。本案为植物新品种同一性鉴定中MNP标记法的运用和司法审查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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