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应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应为使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内山核桃树和油茶树正常生长,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将影响山核桃树、油茶树生长的松、杉树木环切剥皮至木质部,待其枯死后再择机伐除。经鉴定,被环切剥皮树木共计128株,立木蓄积39.7521立方米,其中已死亡树木立木蓄积20.7973立方米,因根系无法获取营养日后必然死亡的树木立木蓄积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应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应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洪某应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依法惩治变相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森林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洪某应通过环剥树皮的方式造成树木“自然”死亡的假象,待其枯死后再择机砍伐,不仅导致大量松、杉树木慢性死亡,还破坏了区域生态系统。人民法院通过对此类以造成树木死亡为目的、以剥损树皮等方式致使林木死亡的行为准确认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决心,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六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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