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良等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为开垦种茶,经吴某良提议,三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通过挖掘机、锄头平整该山场后种植茶苗。2021年底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再次对案涉山场剩余的林木进行砍伐、平整,由吴某良种植茶树。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共12.9344亩,被伐林木共1064株,其中杉木907株,阔叶树157株,立木蓄积量共78.4553立方米。案发后,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国有林场异地补植复绿13亩。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有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78.4553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进行异地补植复绿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但由于本案采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滥伐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损害当地生态平衡,影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故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为种植经济作物而毁坏林木的典型案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毁坏公益林或自留山地商品林并种植经济作物的行为,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也因不同树种所具备的生态功能差异而对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的同时,适时开展普法工作,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身边,以“庭审下乡+送法入村”双轨并行的普法宣传方式,让生态文明理念扎根群众心间,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的担当作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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