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复议撤销 土地闲置 动工开发日期 有错必纠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申请人某公司因受让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位于“某地生态规划”范围内,无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亦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2014年3月8日之前)动工建设。2019年8月27日,受让宗地被调整出“某地生态规划”,并于同年9月24日告知申请人,之后申请人筹备报规报建。2020年10月12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以申请人受让的宗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开发建设为由,认定申请人受让的宗地为闲置土地。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湖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的《关于征缴某公司土地闲置费的请示》。2021年2月4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申请人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1197.6万元。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在动工开发日期后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立案涉宗地的动工开发日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本案中,申请人受让的宗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且因双方未约定新的动工开发日期,故应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虽然合同签订后已将案涉宗地交付给申请人,但直至2019年9月24日因政府原因造成案涉土地闲置的影响才消除,故应认定该宗地的实际交付之日为2019年9月24日,动工开发日期则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4日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批准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批准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典型意义】
企业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企业对取得的土地应当积极利用,不得造成闲置。征缴土地闲置费是政府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法定手段,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行政机关在闲置土地执法中,应当严格遵守、准确理解和运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本案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条规定,未考虑土地闲置的真正原因,也未依法认定实际交付土地的日期,径行以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作为动工开发日期,并据此认定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导致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准确。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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