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业公司)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某保险公司向某林业公司出具保单一份。双方约定,总保险金额7582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对因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等。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5日期间,案涉投保林地发生保险范围内的山林火灾多起。经调查鉴定,森林火灾涉及3个县、11个乡镇、20个村,总受灾面积3410.95亩。某林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形成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林业公司投保的林木在保险期间发生火灾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火灾损失。根据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及保单特别约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方式,某林业公司的火灾损失为232万余元。遂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费用2万元。某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某保险公司支付火灾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80万元。
【典型意义】
林业经营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较大,且容易因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遭受损失。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对于减少林业投融资风险、保障林业持续稳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森林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本案中,人民法院落实绿色金融政策要求,在查明森林火灾面积、损失程度及赔偿金额的基础上,依法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索赔请求,及时弥补其受灾损失,保障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助推绿色金融的鲜明导向,既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也促进林业与保险业的互惠共赢,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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