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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套典型案例之五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3-16 14:3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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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张某奉、赵某辉为种植药材销售获利,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采用挖掘机作业方式,损毁重点公益防护林地118.43亩。2017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奉、赵某辉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张某奉、赵某辉主动补植树苗,恢复植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9年9月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后,认为张某奉、赵某辉2017年补植的林地,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需继续履行补植义务,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二被告就地进行生态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支付鉴定费,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奉、赵某辉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未吸收或覆盖民事责任。从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情况看,受损生态环境并没有基于二被告的修复行为得到有效恢复。遂判决:张某奉、赵某辉按照鉴定意见书所载修复方案,在2021年12年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造,并管护至2024年12月31日;如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6453.9元;二被告在重庆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长江三峡库区是我国重要的淡水资源储备库和生态功能区,也是农村人口众多、发展相对落后的大山区。为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库区沿江区域种植了大量长江防护林。部分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受利益驱动,毁损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本案中,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主动补植树苗,但经鉴定,其补植有部分不符合验收标准,原受损林地并未得到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限期被告按照林地修复方案就地继续履行补植复绿、管护抚育义务,明确了受损森林生态环境的修复验收标准。宣判后,被告均表示愿意自行补植、管护林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技术指导并组织验收。本案通过引导行为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依法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实现了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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