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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林业系统 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2018-10-11 16: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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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直属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对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原则上程序合法合规、措施得力,行动上未谋取私利、主动纠错,但因工作失误或偏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予以宽容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正向激励;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励作为;

(五)注重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及时纠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直属林业系统处级及以下干部,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坚持在自治区林业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工作职能,由驻厅纪检组、厅人事教育处以及各单位纪检和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容错适用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林业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容错: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不是有禁不止、明知故犯的;

(二)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决策部署中(如直属单位在林地开发、项目合作、林地转让、营林生产、木材销售、企业经营、融资贷款等工作中),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以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的;

(三)在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存在不可抗力影响或难以预见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六)在推进林业重大项目、重要工程和服务群众等工作中,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但因大胆履职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七)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九)在化解制约林业改革发展主要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十)在推进林业改革发展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不是坐视不管、任其发展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在实施容错纠错的同时,反对消极腐败、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后仍然有禁不止、有规不依;

(二)不落实“两个坚决维护”,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或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以及处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不力等情况;

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林业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地,林业重大项目严重超预算、超工期;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四风”问题或“慵懒散虚”现象突出多发

)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要求不得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为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坚持用“六看”标准认定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主观动机,合理认定、统筹把握,妥善处置问题线索,扎实做好执纪审查工作。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以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二)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是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三)看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是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四)看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是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五)看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是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看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对、放任损失,分清是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十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情形之一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党委)研究决定,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党员干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谈心、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改进工作。

第三章  纠错的实施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但达不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督促整改。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受到不实反映、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干部,严格按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及时将认定结果送党员干部所在党组织,按下列方式处理,并在干部教育、管理和使用中予以运用:

 (一)单位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被诫勉谈话处于影响期者除外)、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资格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确需追责的党组织或个人,违纪行为发生后能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单位党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纪监督,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单位党委要加强正面引导,正确看待探索创新过程中的失误,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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