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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程(试行)

2018-10-11 16: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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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选拔任用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动议→大会推荐→谈话推荐→党委研究确定深入考察人选→任前档案审核→征求纪检部门意见→深入考察→党委研究确定拟提拔人选→任前公示→任前谈话→下文任命→试用期满考核(领导职务)→正式任用→纪实。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选拔任用自治区直属林业系统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职数按照自治区林业厅核定内设机构科级领导数确定;下属单位科级干部职数参照内设机构确定,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置机构主要负责人享受相应待遇,保留原行政级别。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科级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对于已超职数配备的科级干部,要及时消化整改。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民主集中制,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熟悉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发展情况。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林业事业,求真务实,团结 协作,敢于担当,勤勉尽责。

(五)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践行“两个坚决维护”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或者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以不受任职经历的限制。

(四)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管理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

(五)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已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十二级专业技术职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第九条 党委或者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本单位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动议方案。动议方案经单位党委会研究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选拔任用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选拔任用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动议人选在单位机关产生的,会议推荐、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参照选拔任用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动议人选在下属单位产生的,会议推荐、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一般为下属单位全体人员,可以适当调整。具体工作中,可参照上述范围,由单位党委根据实际和惯例确定。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公示栏张贴《干部考察预告》。

(二)召开推荐会,就民主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有关要求作出说明。

(三)组织大会推荐。推荐时应提供符合条件的干部名册,供参加推荐人员参考。

(四)组织个别谈话推荐。

(五)汇总民主推荐结果。民主推荐票由人事部门负责汇总,填写民主推荐情况汇总表(民主推荐票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和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名册。

第五章 深入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深入考察对象。单位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深入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对确定的深入考察对象,及时组织任前档案审核,填写《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深入考察对象,人事部门必须依据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还需考察了解深入考察对象的管理工作经历及实际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深入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公示。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五)向考察对象反馈考察情况。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单位党委报告。

深入考察期间发现干部有影响使用问题的,一律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第十九条 深入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拟从单位机关科室提任的科级干部:一般考察范围是机关正科以上干部、本科室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拟从下属单位提任的正科级干部:一般考察范围是单位领导、机关相关科室正科级领导、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拟从下属单位提任副科级干部:一般考察范围是机关相关科室正科级领导、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深入考察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出具廉政鉴定

第二十条 深入考察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以及考察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主要负责人落实位发言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科级领导拟任人选的动议 、民主推荐、深入考察、酝酿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合格的新录用人员,办理任职定级手续。新录用人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材料应及时归档,做到“一人一册”。

第八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实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轮岗;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及其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明确的“凡提四必”、“三个不上会”、“两个不得”、“五个不准”等要求,还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单位党委及其人事部门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定专人填写《干部选拔任用纪实表》,如实、规范、全程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运行情况及结果,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人事部门领导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和没有成立党委的林业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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