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约谈工作,夯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3月24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约见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六大森工集团负责人,就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提醒告诫谈话、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行政措施。
办法明确,有六种情形可以实施约谈:
1.在30日内,省区市发生40起、市州发生20起、县区发生5起、森工集团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雷击火除外)的;
2.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
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存在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5.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草原防火约谈工作,夯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依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草原防火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约见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六大森工集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负责人,就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提醒告诫谈话、听取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务求精准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整改落实;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视情进行约谈:
(一)30日内,省区市发生40起、市州发生20起、县区发生5起、森工集团发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灾(雷击火除外)的;
(二)发生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或者造成多人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的;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未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以下简称“防火司”)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 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属地党政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被约谈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六大森工集团,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约谈方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领导或者防火司有关负责人担任主约谈人。
第七条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或者集体约谈方式进行。
第八条 防火司负责提出约谈建议、编制约谈方案,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领导同意后,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对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同时通知被约谈方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被约谈方在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训、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约谈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三)形成约谈记录。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被约谈方在60日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防火司。
第十二条 防火司负责跟踪、督办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视情进行实地核实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 防火司负责约谈记录和被约谈方上报材料等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被约谈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事项的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查等措施进行督导,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约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防火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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