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林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政策依据、申请流程、补助面积、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结果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2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政策依据、申请流程、补偿面积、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防城区林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政策依据、申请流程、补助面积、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结果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2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政策依据、申请流程、补偿面积、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上思县林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政策依据为《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申请流程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补偿面积上思县面积96.7万亩、补偿对象生态公益林管护者、补偿标准目前权属集体15.75元/亩,权属国有9.75元/亩。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2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 金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政策依据为桂林政发[2017]21号《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核实落界和集体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68号《关于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林地落界核定为天然商品林的,签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县林业局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停伐协议情况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停伐管护补助对象、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县林业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兑付到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9.75元/亩,集体和个人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15.75元/亩。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港口区林业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 主体 | 公开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 金 |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 政策依据为桂林政发[2017]21号《关于开展天然商品林核实落界和集体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协议停止商业性采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林计发[2017]68号《关于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所有林地落界核定为天然商品林的,签订《停止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县林业局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停伐管护补助对象、管护面积、检查结果、补助金额等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县林业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兑付到各集体和个人的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16元/亩。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相关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 □政府网站
□公示栏 □发布会 □两微一端 □其他 | √ |
| √ |
| √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