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 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 依据 |
备注 |
1 |
自治区林业局 |
自治区林业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凡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需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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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制定。 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3.《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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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林业局 |
自治区林业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我区范围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自治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1.2倍缴纳。(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
制定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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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林业局 |
自治区林业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
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
制定方式:参考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及结合广西实际制定。 制定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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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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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