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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982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
发文字号:桂林护发〔2024〕18号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

2024-08-12 15: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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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桂林护发〔202418

为加强广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与禁猎期

(一)禁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

2.国家林草局发布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要迁徙通道。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的区域每年91日至次年430日全域禁猎。

二、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用猎捕工具: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二)禁用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

三、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

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07716783893

各市、县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通告事宜公布当地举报电话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应认真遵照执行,主动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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