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4368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林长办字〔2023〕25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开展
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工作的通知
桂林长办字〔2023〕25号
各市、县(市、区)林长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对林长制的认识和参与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用人数
全区各乡(镇、街道办)选用的林长制社会监督员人员数量不作硬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选用人员数量。
二、选用条件
林长制社会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廉洁正派,身体健康,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二)长期在选用地区工作或生活,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从老党员、热衷公益事业人员中选用。
三、林长制社会监督员职责
对县、乡、村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护林员在岗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林长制宣传、林长公示牌的完好和内容更新情况进行监督;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各类活动,积极宣传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林长制有关政策;参与协助对本地区林长年度考核评价社会评议工作;负责收集、了解社会公众对林长制及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反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协助完成林长制社会监督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选用程序
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工作由乡(镇、街道办)林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县级林长办公室指导。可个人自荐或单位和组织推荐,乡级林长办公室通过资料审查、走访了解、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拟选用人选,颁发选用证书,向县级林长办公室报备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五、人员管理
林长制社会监督员坚持自主自愿、自发参与原则,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无津贴、补助、经费等。因自身原因不能或有其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情形,可提前解聘。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和管理办法。
六、其他工作要求
市、县级林长办公室要加强对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工作的指导;乡级林长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林长制社会监督员选用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把好选用人员政治关、能力关,切实把责任心强、积极参与、实干笃行的群众发现和任用起来。各市林长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林长制社会监督员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于10月23日前通过智慧林长平台报送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肖鹏,0771-6783769。
附件:1.广西林长制社会监督员基本信息表
2.广西林长制社会监督员人员信息汇总表
2023年8月31日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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