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国土绿化重点工程项目苗木供给能力和质量,保障林业种业安全,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种业振兴行动决策部署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2021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桂林规〔2021〕3号)同时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开展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是推进苗木供给侧改革、构建优化社会化育苗结构性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苗木有效供给、完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出台以来,有效提升了保障性苗圃苗木供应和储备能力,保障了林木种业安全。经过3年多的发展,全区苗圃稳定保持在2500家左右,其中保障性苗圃48家,全区年产各类苗木达10亿株以上,但苗木生产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乡土珍贵树种、生态树种和特色经济林树种苗木生产供给不平衡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切实提升保障性苗圃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障性苗圃基础保障、社会公益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修订过程
2024年8月20日,我局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各市、县林业局和区直林业事业单位等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收到7个单位反馈意见,有实质内容的修改意见建议18条;经研究讨论,采纳10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6条,未采纳的已说明原因并达成一致意见;11月11—19日,将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上传到自治区林业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11月19日,未收到书面或电话意见反馈;12月14日,按照程序对《办法》(修改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审查。2025年2月19日,经自治区林业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设有总则、申报与认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考核监督、附则等六个章节,共22条。
(一)明确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定义、遵循原则和支持政策等。
(二)明确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6个基本条件和4个优先条件,应提交的5项申报材料,以及申报认定程序。
(三)规定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承担的5项任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情况等信息;明确了各级林业部门主要职责。
(四)明确保障性考核管理机制;明确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以及取消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的9种情形。
四、什么是保障性苗圃?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局认定,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从事林木良种、生态树种苗木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能够保障我区生态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需良种壮苗的育苗单位。
五、申请保障性苗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保障性苗圃应当满足条件:一是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是圃地使用年限从申报时间算起达5年以上,交通便利,土地权属明晰,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三是育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近2年年均培育造林合格苗木100万株以上;四是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林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五是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和财务会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是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情形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六、保障性苗圃申报认定流程是什么?
保障性苗圃申报认定程序:一是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二是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林业局;三是自治区林或中央直属林业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申请;四是自治区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述申报的苗圃进行现场查定和集中评审,并根据全区种苗总体发展规划和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提出拟认定保障性苗圃名单;五是自治区林业局在官方门户网站或有关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提请自治区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自治区林业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七、什么情形下会被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苗圃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苗圃资格:一是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是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的;三是不再生产经营苗木的,或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苗木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或未能完成自治区林业局下达年度育苗任务的;四是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是不配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苗木质量抽检、信息报送等工作的;六是不服从林业主管部门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管理的;七是经自治区林业局考核不合格后第二年复核仍不合格的;八是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未及时处理的;九是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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