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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4-10-12 15: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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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

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公布,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2024年4月30日,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我区征收湿地恢复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起草和制定《通知》能更好地规范我区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相关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除国家已明确的管理要求外,对我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主体、征收标准、收缴方式、收入退付、收支预算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征收主体为自治区林业局。按照相关规定,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占用主体向自治区林业局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向国家林草局申请审批;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的,由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占用重要湿地的,由被占用湿地的相关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为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明确我区湿地恢复费由自治区林业局统一征收。

(二)征收标准按200元/平方米执行,对规定的湿地按3倍征收。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授权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区重要湿地占用情况,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下限,即200元/平方米确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三倍标准执行。

(三)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收缴。自治区林业局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电子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通知书应当载明缴款人(单位)、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款方式,并在备注栏注明占用单位、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面积、类型、缴纳地点等事项。

(四)征收单位落实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要求。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征收单位应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并引导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履行好资金上缴及退付办理等相关事项。

(五)收入退付退库流程。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地方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省级预算管理的要求,湿地恢复费应适用自治区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要求,明确由占用单位向自治区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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