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林业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自治区林业局制定了《广西林业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就《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问题二:什么是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
答:林业“首违不罚”是指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初次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轻微不罚”是指林业行政管理当事人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问题三:林业“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首次发生林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适用“轻微不罚”必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列明须同时具备的其他适用条件。
问题四:《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分别是什么?
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首违不罚”的违法事项是:1.单位和个人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2.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轻微不罚”的违法事项是: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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