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13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全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审批流程、日常监管,助推了全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木材供给能力持续提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法律、规范文件的陆续印发实施,全面确立森林分类经营的法律地位,指导各地调整森林经营的重点目标任务,侧重于严格保护天然林和公益林,依法放活商品林经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并结合中央简政放权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新要求,需要对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调整。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面确立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对采伐限额审批程序、林木采伐管理、木材运输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赋予省级人民政府采伐限额审批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二是调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限定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更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调整了采伐设计材料要求。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林木采伐必须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的面积或者蓄积量。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四是明确森林分类经营总体要求。严格保护公益林、天然林,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施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依法自主经营,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实施集约化经营,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五是调整更新造林要求。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对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六是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规定。
(二)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新要求,需要对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进行及时调整。
2023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全面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一是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二是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地方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三是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
(三)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十四五”期间的林木采伐管理措施,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2021年12月1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1〕112号)对“十三五”期间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坚持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实行天然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限定性采伐和依法放活商品林采伐的差异化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二是支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对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三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各单位、各分项限额用于清理受灾林木。四是依法放活商品林自主经营,实行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年度结转机制;对林农个人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等。五是支持地方林木采伐改革,鼓励各森林经营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探索“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五年总控,年采伐限额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
(四)持续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调整林木采伐审批流程。
2019年11月、2023年7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办资字〔2023〕96 号),明确要求林木采伐“阳光审批”、拓宽林木采伐申请渠道、全面实行林农个人小额采伐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等措施。
(五)先行先试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全面融合各项改革措施。
2022年8月、2023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先后批复同意了《建设广西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推进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方案》,给予广西试行县域统筹非国有单位年度结转限额、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年度结转机制、林农个人30立方米以下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桉树商品林1公顷以下或120立方米以下“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等商品林采伐改革措施。
二、主要政策内容
2022年3月初,自治区林业局相关部门着手启动了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历经一年多的反复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程序,编写完成了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8日,自治区林业局局务会专题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审议通过。《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采伐限额管理方面。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年度结转、科学统筹、提前使用、合理追加等管理措施,对采伐限额全面实行年度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采伐限额与采伐需求的有效衔接机制。一是除了对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实行年度结转外,试行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年度结转,保障森林抚育、林分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及自治区级重点支持帮扶项目等特殊性经营采伐。二是指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部分采伐限额优先保障林农个人小额采伐需求,调整主伐、更新采伐分项限额保障森林抚育、森林科学经营的采伐需求。三是按照年度限额总量不超年生长量的要求,允许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提前使用下一年度商品林主伐限额,有力保障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收益。四是按照保障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等采伐需求,依申请追加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对行政界线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调整等情形,按照采伐限额编制审批要求,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追加年度采伐限额。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
《办法》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核发权限、材料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较2013年的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主要调整了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调整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范围限定在林地上的林木。二是全面衔接天然林保护、生态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理政策要求,制定了公益林、天然林、商品林的采伐管理规定。三是针对我区林木采伐主要集中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的特点,对原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每年12月31日)延长至次年2月底。四是结合基层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日常管理的要求,参照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定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撤销的情形,填补了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无撤销情形的空白。五是结合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管理要求,督促各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建立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的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相关申请人限制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的管控,增强伐区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服务质量,《办法》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了伐区调查设计的质量管理。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办法》取消了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二是针对部分地区只有1-2家伐区调查技术单位从事伐区调查技术服务的状况,《办法》明确了原则上3家以上技术服务单位参与地方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三是针对部分林业主管部门擅自增设伐区调查技术服务单位市场准入门槛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不得擅自增设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县驻地注册分公司等准入条件。
(四)采伐作业管理。
结合广西林木采伐“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实际采伐方”分离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国有林场的意见基础上,《办法》对原有的“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修改为“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采伐作业管理机制,强化伐区验收管理”。
(五)更新造林管理。
为加强采伐迹地更新造林的监管,《办法》规定了森林经营主体按照相关技术规程按时完成更新造林,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档案整理。一是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公益林、生态红线内的人工林改造,明确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乡土树种或混交林。
(六)监督管理。
为督促各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依法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办法》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管,公布公开抽查结果,推进各部门的数据共享。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年3月提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要求,督促各市、自治区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按时提报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报告。二是针对各地信访反映个别地方擅自林木采伐履约保证金、更新造林指定树种、违规分配采伐限额给木材加工企业等问题,《办法》明确了可依法追责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审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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