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
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2022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同时废止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财资环〔2022〕170号文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二、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概念以及实施期限
《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共分7章38条。框架与财资环〔2022〕170号文一致。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0号文的相关内容并结合我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管理需要。
一是明确管理目标。主要目标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
二是明确资金范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三是明确资金管理分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分解及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任务计划;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四是明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森林保护修复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二)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3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0号文6个支出方向,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明确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等内容。
(三)第三章资金分配。共7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0号文对自治区本级的要求,细化到对市、县的要求。
一是明确资金分配下达方式。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各分配因素的权重与财资环〔2022〕170号文保持一致。二是主要明确过渡期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
(四)第四章预算下达。共4条,明确计划任务申报下达、资金下达等环节要求和时限。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
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后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
(五)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共10条,主要参照财资环〔2022〕170号文的要求。
一是明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细化了绩效目标设定和绩效评价有关要求;二是明确“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要求和时限。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
(六)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共6条。
一是明确资金支付管理过程中的结转结余、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库集中支付、预算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二是明确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要求和对发现问题的相应惩处。
(七)第七章附则。共4条。主要明确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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