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
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我局于2011年4月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后,对规范示范项目管理,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先后建成了“派阳山林场马尾松材脂兼用优良家系示范”“东门林场桉树良种DH32-43产业化示范与推广”“广西林科院香花油茶优良品系种苗繁育及丰产栽培技术推广”等一大批林业技术推广精品示范项目。
但暂行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国家关于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同时,在近年来我局组织开展的相关检查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技术支撑服务收费不合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加快林业草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林业草原科技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对办法重点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关于项目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林草局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的申报条件、报送流程及审批方式。
申报条件。一是申报项目依托的成果必须来源于国家林草科技推广成果库在库成果;标准化示范项目依托2个及以上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实施。二是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和产业要求,推广成果须先进实用,有利于促进林业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生产建设水平,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林农收入增加,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林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三是申报单位必须是从事林草科技推广、科学研究和林业生产的单位,并且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能力。
报送流程。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项目征集、汇总、筛选、排序后报送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送。
审批方式。自治区林业局科技推广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支持意见,经自治区林业局同意后纳入项目储备库。自治区林业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项目,并批复立项。
(二)关于项目的实施。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办法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变更调整及实施情况报告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合同、协议签订方面。办法规定在项目批复立项后,由自治区林业局、项目承担单位及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承担单位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技术支撑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项目由承担单位与协作单位共同实施的,承担单位要与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上述协议均须明确双方责权利。
实施情况报告方面。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实事求是记录项目实施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实施情况书面报自治区林业局。
(三)关于项目的监督。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对林业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作出明确要求。
林业主管部门方面。办法要求自治区林业局要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以普查、抽查为主要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方面。办法要求,一是承担单位在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下,要会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取证并提出书面申请(承担单位为自治区林业局直属单位的,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林业局作出项目终止或撤销的决定。二是对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承担单位,自治区林业局将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终止项目实施、往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等方式处理。三是对挤占、截留、滞留、挪用、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停止项目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一经发现,往后三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项目技术支撑单位方面。办法要求技术支撑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经核查情况属实,自治区林业局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关于项目的验收。办法对项目的验收申请、方式、材料、评价、结论及验收后评估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项目验收申请。办法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建设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下半年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要提出延期申请,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项目验收方式。办法规定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明确项目验收分为现场查定、会议验收两种形式。
项目验收材料。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须提供办法第十九条列举的六种材料。
项目验收评价。办法规定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项目验收结论。办法规定,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规定要求完成,资金使用合理,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验收合格;凡是出现办法第二十一条列举的五种情况的,为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承担单位和所在设区市三年内不得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示范项目。
(五)关于项目的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管理档案,每个项目都要单独建立档案,项目档案材料要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办法对档案材料的类型、保存方式等也作出了具体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与暂行办法相比,章节数减少了三章,条款减少了十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自治区本级负责全区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验收工作;各市林业局和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市、本单位项目的申报、推荐和协调工作,是项目的保证单位;各项目县(市、区)林业局负责项目的跟踪、调度工作,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产处置等工作。
(二)充分衔接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实施经费主要由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安排支持。近年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多次对《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自治区层面也据此数次修订实施办法,相关办法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预算下达、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同相关规定有效衔接,办法附则第二十五条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最新管理办法执行”,并删除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的内容。
(三)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撑服务监督。针对项目实施单位反映的部分技术支撑单位服务不到位问题,办法一是要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等,每年实地指导服务不得少于2次,服务成效与项目考核指标挂钩;二是要求技术支撑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四)加大项目实施奖惩力度。一是对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无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终止项目实施、往后不再受理项目申请等方式处理。二是对项目存续情况良好,示范效果显著,后续工作有技术成果支撑的,可作为新项目再次申报;对于因主观因素造成建设内容不复存在或面积缩减等情况,承担单位在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三是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将在全区予以通报,承担单位和所在市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五)规范完善相关条款。一是增加完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技术支撑单位的监督条款。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强化了惩戒措施。对于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技术支撑单位,经核查情况属实,自治区林业局对技术支撑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是增加项目后评估管理的相关内容。要求各承担单位强化管理,确保项目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是增加档案管理的相关条款;四是删除暂行办法中资产处置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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