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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2022-09-16 1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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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树木补种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了更好地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现就《标准(试行)》制定背景、依据、意义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标准(试行)》的背景及意义

202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1027日印发《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请及时报我局备案”。同时新修订的《森林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时,有多个条款涉及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树木补种问题,尤其是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机构实施罚款时,改变了之前操作较为直接、简单的规定,更注重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和补种树木的实际成本。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迫切希望自治区制定实施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统一的质量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为有效引导各地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相关工作,我局在《意见》的基础,参考《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和《造林技术规程》(DB/T 84-2020)等相关规定,制定切合我林业实际的《标准(试行)》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二、《标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标准(试行)》适用于《森林法》中涉及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义务等需达到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及相关规定。其他林业法规规章涉及类情形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质量和工序要求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以恢复林地土壤,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为主要目标。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后再覆土。

标准(试行)》针对我常见的6种损毁林地类型,分别提出相应的地面清理要求;对边坡、坡面提出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固土措施处理要求,确保坡面平整,不造成水土流失。在地面清理和边坡、坡面做好固土措施处理后,要求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其中植穴处不低于50cm若基底为裸露岩石的,覆土厚度应不低于50cm对于坡面固土要求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的标准执行。对于回填土后保水保力差的地块为确保恢复植被质量,要求采取改良土壤和固土保水措施。明确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的林地土壤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力水平。还规定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完成期限

2.恢复植被

恢复植被应当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经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恢复质量原则上以不低于原有植被质量为主要目标。根据我实际及《造林技术规程》提出了植物选择、整地、种苗质量、造林方法、抚育管护、完成期限、成活率保存率、郁闭度和植被总盖度等质量标准要求。并明确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采石采矿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参照《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LY/T23562014)执行

3.树木补种

树木补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的,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于被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属清楚相对集中连。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优良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树木补林地清理整地、苗木质量、造林方法、抚育管护、补种期限、成活率保存率等提出了质量标准要求。

(三)设计文件编制

标准(试行)明确行政相对人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施工,自行委托第三方编制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报所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明确了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四)质量检查验收

标准(试行)规定质量检查验收包括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初步检查、年度造林质量验收和造林成效验收四个阶段的检查验收,并细化了检查验收的要求、内容、依据和方法及各阶段各项检查内容的质量标准。明确质量检查验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行政相对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等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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