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林木种苗问题是关系林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性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苗木基本上形成了以市场为主体的供需格局,但在苗木供应上还存在着良种苗木供应不足,苗木生产结构不合理,集约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林场发〔2014〕43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中均提出推进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工作,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充分发挥保障性苗圃在生态建设中的作用,切实承担起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以及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种草项目的种苗供应任务,确保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区苗圃数量保持在2500家左右,年产各类苗木达10亿株,但苗木生产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十分突出,特别是生态树种苗木生产供给不足。开展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是推进苗木供给侧改革、实现苗木产业充分、平衡发展,弥补社会育苗结构性不足的有效途径,是保障苗木有效供给、完善苗木生产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编制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与杠杆作用,规范我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生产经营行为,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繁育与推广,提升我区国土绿化和林业重点项目苗木供给能力和质量,保障林木种业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2.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林场发〔2014〕4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84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
7.广西林木种苗“十四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以及《广西林木种苗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和规划,2020年11月起,在参考浙江、江西、湖南、贵州等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区苗圃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初稿,经本部门多次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县林业局和区直林业单位及局机关有关处室站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2个单位反馈意见,有实质内容的修改意见建议3条,经认真研究,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2条;2021年8月3日,我站又组织广西大学林学院、广西林科院以及相关处室站等部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获取专家修改意见12条,采纳12条,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设总则、申报与认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考核监督、附则等六个章节,共23条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工作职责、享受权益等。一是《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从事林木良种、生态树种苗木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推广示范,能够保障我区生态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造林所需良种壮苗的育苗单位;二是保障性苗圃享受相关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优先安排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优先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林业重点工程用苗的培育任务;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的林木良种繁殖材料;对使用保障性苗圃苗木的造林主体,优先安排国家造林补助等权益。
(二)第二章为申报与认定,共4条。明确保障性苗圃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以及申报认定程序等,明确5种情形可以作为认定保障性苗圃的优先条件。规定申请认定保障性苗圃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圃地使用时间从申报时算起5年以上,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二是育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50亩以上,近2年年均培育造林合格苗木100万株以上。交通便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还将具有先进设施设备、使用新技术新材料育苗、承担区市重点种苗培育任务、在行业内认可度较高以及与科研单位有合作的5种情况作为申报保障性苗圃的优先条件。
(三)第三章为生产管理,共5条。明确保障性苗圃应承担的任务和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方式,规范保障性苗圃种苗生产等各项要求。规定了保障性苗圃应承担的任务:一是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用苗的生产任务;二是承担林木良种补助项目苗木培育的任务;三是承担林木良种繁育推广、育苗新技术示范、以及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的任务;四是承担稳定苗木市场价格和采集苗木价格信息的任务;五是承担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种苗供求信息畅通,组织保障性苗圃与苗木需求方开展苗木供需对接活动,拓展苗木销售渠道。
(四)第四章为质量管理,共4条。明确保障性苗圃在种苗生产质量方面要求。规定保障性苗圃培育主要造林树种所用的种子(穗条)原则上使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林木良种。应采用良种良法育苗,加大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实行标准化生产。应严格执行种苗生产管理规定,实行苗木质量检验并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
(五)第五章为考核监督,共2条。明确对保障性苗圃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年度考核管理;明确保障性苗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依照《种子法》《广西林木种苗条例》对保障性苗圃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对辖区内保障性苗圃育苗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连续2年未通过考核的,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同时,还规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假劣种苗等9种情形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请。
(七)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办法》施行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油茶产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桂林规〔2019〕1 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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