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全区涉林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桂林长办字〔2024〕19号) | |
发文字号:桂林长办字〔2024〕1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1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
全区涉林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桂林长办字〔2024〕19号
各市、县林长办公室:
近年来,全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擦亮我区“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与公安、检察等部门通力合作,集中打击了一批涉林违法案件,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树立筑牢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意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加强用林用地单位保护林地、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发挥典型案例通报的警示作用,现对全区10起涉林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一、已查结典型案例
(一)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项目违法用林案。
1.基本案情。2023年2月,全州—容县公路(平乐至昭平段)项目在未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许可批复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林地修建施工便道等相关配套附属设施约66公顷(990亩),其中涉及公益林地约30公顷(450亩)。
2.查处情况。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办,并处罚款2800多万元,涉事单位4名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
3.原因分析及警示意义。公路项目需要在正式施工前修建便道进入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在修建便道前,应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临时使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方能进场施工。本案中,涉事项目相关责任人员保护森林资源意识淡薄,为加快施工进度,未批先用林地,造成大面积林地破坏。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当地公路项目指导加以重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做好用林指导服务。
(二)桂林至钦州港公路(南宁六景至宾阳段)项目违法用林案。
1.基本案情。2020年2月,桂林至钦州港公路(南宁六景至宾阳段)工程项目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批复。同年12月,该项目在建设期间随意更改路线,超批复范围施工,违法占用林地约56公顷(840亩)。
2.查处情况。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办,涉事项目公司17名责任人员被追责问责。
3.原因分析及警示意义。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公路项目超林地使用许可范围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麻痹大意,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就可以根据实际施工需要自行调整使用地块,存在生态保护为工程项目建设让路的错误思想,未严格按照批复的范围施工。
(三)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违法用林案。
1.基本案情。2007年以来,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多次在尚未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占用林地采石采矿,累计破坏林地面积约65公顷(975亩)。
2.查处情况。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办,并处罚款约1500万元。百色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广西登高(集团)田东水泥有限公司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900多万元。百色市纪委监委拟对该案件涉及的责任人共31人进行问责。
3.原因分析及警示意义。矿山违法用林情形较多,存在大量未批先用林地、超许可范围使用林地等情形。本案中,涉事企业多次在未批先用林地被处罚后,未完成补办手续获得使用林地许可再次违法使用林地,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法律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明知违法仍然在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同时,案件多次提起刑事诉讼后不予起诉退回转行政处罚,违法责任人没有得到刑事责任追究,更加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四)武宣合群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违法用林案。
1.基本案情。武宣合群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2018年取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批复、2019年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批复。该项目在2020年5月至12月施工期间,擅自更改项目道路路线,并将废石废渣沿山坡坡面倾倒,大量废石废渣滚落山间,破坏植被,毁坏林地面积约30公顷(450亩)。
2.查处情况。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办,并于2022年7月达成民事公益诉讼和解,项目业主缴纳被损毁林业基本恢复至原状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约370万元,目前已完成查处整改工作。
3.原因分析及警示意义。涉事企业在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施工野蛮,没有采取积极的防护措施,致使临时道路施工中的废石废渣滚落到林地许可范围外,造成林地及森林植被毁坏。风电项目企业一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止废石废渣滚落的措施,尽可能保护好施工道路周边的森林植被,防止毁林行为的发生。施工中确需更改道路路线的,应及时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沟通,获取相关用林审核审批手续。
(五)莫某滥伐盗伐林木案。
1.基本案情。2021年至2023年期间,莫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伙同5人在桂平市多次滥伐、盗伐林木。经查明,莫某与9起案件有关,合计滥伐、盗伐林木面积约3公顷(45亩),蓄积量250立方米。
2.查处情况。经法院审理,莫某犯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同伙等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3.原因分析及警示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滥伐、盗伐案件。莫某等人受利益驱使,连续多次滥伐、盗伐林木,造成恶劣影响。该案件反映出一些群众对林木采伐的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守法意识不强。按照法律规定,林木采伐活动必须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同时也要依法执行采伐限额制度。广西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十分活跃,林农种植人工商品林的积极性较高,林木采伐经营活动十分频繁,因此,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无证采伐、超证采伐的滥伐行为和获取不法利益的盗伐行为较多,也容易滋生群众身边的与采伐审批有关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建立完善的林木采伐经营秩序、形成良好的木材供应市场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林长及网格化管理护林员的巡林护林监管作用,并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形成“护绿、爱林”的良好氛围。
二、未查结督办案件
(六)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违法用林案。
2019年以来,新建贵阳至南宁铁路(广西段)项目在建设中多次超批复范围施工,累计违法占用林地约37公顷(555亩),目前仍未完成全部林地使用手续办理。
(七)昭平县富罗镇杉木冲饰面用砂岩矿采石场违法用林案。
2013年至2022年期间,富罗镇杉木冲饰面用砂岩矿采石场违法占用林地采石,累计非法占用林地面积约14.6公顷(219亩)。目前原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约8.5公顷(127亩)仍未完成林地回收工作。
(八)田东县锦盛矿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2019年以来,广西田东锦盛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累计破坏林地约6.3公顷(94.5亩),用于采石采矿。目前该案件仍未完成林地许可手续补办或完成林地回收工作。
(九)防城港市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用林案。
2017年以来,广西旭日升新能源有限公司滩营光伏发电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总面积约25.5公顷(382.5亩)。目前该案件仍未完成林地许可手续补办或完成林地回收工作。
(十)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足直灰岩矿违法用林案。
2022年以来,河池市南方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约10.1公顷(151.5亩)国家级公益林用于采矿作业,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目前该案件仍未完成林地许可手续补办或完成林地回收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
(一)请各级林长办及时将通报的已查结典型案例呈报本级林长,发送至本行政区域有关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强化警示教育,发送至村级林长及护林员并督促加强巡林护林、依法采伐、保护森林资源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二)各级林长办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为鉴。要切实履行林长职责,对未完成查处整改的案件要加强工作督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合力促进案件查处整改。要严格按照国家林草局“三个到位”要求完成整改,并及时向国家林草局广州专员办申请销号。
(三)各级林长办要认真剖析问题根源,举一反三全面排查辖区内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问题,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切实提高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履行生态保护职责,守住生态保护红线。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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