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桂林护发〔2024〕18号) | |
发文字号:桂林护发〔2024〕18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
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桂林护发〔2024〕18号
为加强广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与禁猎期
(一)禁猎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
2.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
(二)禁猎期:禁猎区内全年禁猎。禁猎区外的区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全域禁猎。
二、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用猎捕工具:气枪、毒药、爆炸物、弓弩类工具、鸟盆、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和工具。
(二)禁用猎捕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犬猎、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电捕及鸣声诱捕等。
三、法律责任和监督举报
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各市、县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本通告事宜公布当地举报电话,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应认真遵照执行,主动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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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