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0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2025年第5号) | |
发文字号:2025年第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
(2025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委托实施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委托范围
除中央、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外的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三、委托对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综合行政审批机构。
四、委托期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2022年第3号),将已委托至县级实施的除中央、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外的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自2025年5月12日延续委托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施行之日止。
我局对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我局负责统一规范委托事项的实施清单;推进审批信息化智能化,提升整体审批效率和水平;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如审批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将停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依规行使审批权,做好审批事项的咨询、办理、公开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不得再行委托其他机构实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委托办理的审批事项进行日常事中事后监管(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负责行政审批的,一般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应将办理行政许可的数据定期提供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因委托事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单位协助办理行政复议答复或应诉工作,包括负责准备和提交被申请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按规定协助或代为出庭应诉等。
六、其他事宜
受委托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请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按地域(选择目标县)查询对应事项办事指南。
特此公告。
2025年6月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