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 |
发文字号:2024年第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公 告
(2024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详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工繁育和利用《名录》中的物种,应当向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名录》中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或《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管理的物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利用。
2018年10月19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第一批)》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名录(第一批)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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