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5828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2月24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林规〔2021〕2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26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林业局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规〔2021〕2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森工集团、广西国控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林业科研经费投入,增强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我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林业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自治区林业局2021
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林业科研经费投入,根据《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57号)《自治区本级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2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林业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经费林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自筹项目),是指根据全区林业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林业局组织评审后列入广西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自筹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自筹项目主要支持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自筹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
第五条 自筹经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辖区内实施的自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局根据林业改革发展需要,结合林业生产和科研实际,每年面向全区林业系统发布自筹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广西区内注册,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应为纳入自治区科技、统计、教育部门年度报统名录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自治区级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设区市级林业龙头企业。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林业局发布的通知要求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书内容参照广西林业科技项目,包括立项目的、国内外研究进展情况、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工作进度、经费预算及来源、课题组人员等。
第十条 自筹项目可由一个单位承担,也可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研究。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确有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建议立项的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局根据专家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从全区林业改革发展和实际需求出发,择优确定年度自筹项目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自治区林业局以下达的自筹项目为依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事先同各协作单位签订承担项目的责、权、利协议,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出示该协议并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项目合同格式由自治区林业局按有关规定统一编制。
第十四条 自治区林业局对自筹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申报范围。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三)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项目现场查定、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自筹经费的筹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规定上报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自治区林业局检查。
(四)项目结束后,按要求上报项目验收申请,接受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组织项目组研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时负责撰写验收报告。
(二)发挥学术带头作用,保证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林业局: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和考核的经济技术指标作重大调整;
(五)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
对未经上述程序,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林业局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或经济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项目内容严重不符;
(五)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六)获准延期,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
因违纪而被撤消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一轮项目,并减少所在单位以后的项目立项数目。
第十九条 对撤销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自治区林业局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的验收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本级专项资金林业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林科发〔2009〕14号)执行。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他方面与自治区财政资金支持的广西林业科技项目同等对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大、组织实施良好、研发成果突出的单位,在自治区林业局推荐申报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在申报自治区财政林业科技项目、科技推广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足额落实项目自筹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终止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并责成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