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2731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3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规〔2025〕3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
《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林规〔2025〕3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局各处室站,局直属各单位,广西林业集团,广西中林国控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国控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国家储备林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并经2025年自治区林业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2025年6月13日
广西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规〔202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国家储备林建设,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升木材供给和储备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广西国家储备林规划建设范围,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生态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实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家储备林建设政策及技术规定,利用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其他资金开展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项目包括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按照《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指南(2024年修订版)》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用地应当具备良好立地条件,林权清晰、权属明确,无纠纷、无侵占等情形。严禁占用各类自然保护地、草原、重要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保护点、耕地、公益林,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禁止造林的土地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原则上应当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积极培育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防火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五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储备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建设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等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初审意见。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六)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
(七)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经营管理方案。
(八)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科技支撑或技术服务方案。
第六条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自治区级及以上项目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建设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填报入库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同意实施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建设主体的请示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合规性的审查意见。
(五)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林地林木流转收储方案。
(六)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经营管理方案。
(七)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科技支撑或技术服务方案。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国家储备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咨询业务,对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八条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建设目标合理性、建设用地合规性、营造林措施科学性、林权流转和收储规范性、项目投资和收益可行性等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自治区林业局审查。自治区级及以上项目直接报送自治区林业局审查。
第九条 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报送至国家储备林项目库进行备案,作为申请中央资金、金融贷款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的储备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建设主体对获得备案的项目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后方可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于评审结束后及时将申报材料和可研报告上传广西国家储备林综合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向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金融机构对融资申请自主评估决策,贷款批复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局,建立贷款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林活动、林权流转和收储等,鼓励和支持利用项目资金建设林区配套基础设施;发展经济林、林下经济和其他设施农业等配套产业,增强还贷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年度作业设计制度。项目建设主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年度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达到施工规定要求。年度作业设计(初步设计)经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初审后,按照地方审核权限有关规定执行,并作为金融机构发放年度项目贷款用于营造林工程建设的必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要督促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流转和收储的林权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采取实贷实付,如确需用于支付预付资金的,应当以规范性流转合同为依据,向金融机构提出资金需求,并审慎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土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将国家储备林建设地块全部落地上图,并确保落地上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以上(含)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调度辖区内国家储备林项目的实施情况,动态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每月初通过国家储备林项目库在线管理平台、广西国家储备林综合监管平台更新、录入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全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或修订广西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国家储备林项目复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技术指导和行业监管责任;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国资委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储备林项目的指导实施、日常调度、支持政策落实、在线监管、定期复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建设主体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实施项目建设主体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的日常监管责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项目监管责任人,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建设主体的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信息填报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主动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并逐级报自治区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以上(含)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项目所在地新项目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同时由金融机构核减、停止发放或收回资金。
(一)未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作业设计(初步设计)、施工管理、验收评价等要求实施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建设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建设主体每年开展建设成果全面自查验收。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自查验收结果初核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核并汇总辖区内项目的评估数据,于每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级及以上项目由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初核后,直接报送自治区林业局。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偿还、监督等各环节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国家储备林建设及相关活动提供信贷支持,严格按照国家储备林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对项目所在地贷款申请、资金使用、存续期管理等实施全流程监督,加强风险预警防控;定期开展贷后审查,确保项目资金支付和工程建设进度相匹配,贷后审查结果同步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对接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登记。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的国家储备林项目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建立完善财会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主体符合单独编限条件的可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合理安排采伐指标。项目林分主伐鼓励采用择伐、渐伐方式。项目建设主体应优先购买政策性国家储备林保险。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如确需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经自治区林业局审批,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自治区林业局备案。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贷款银行等部门协商认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实施的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是否调整或终止。继续实施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等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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