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1-46083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2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林规〔2021〕4号) | |
发文字号:桂林规〔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1〕4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7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生态护林员等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共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推动和监督各地开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主要是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用于停止国有天然商品林采伐后,保障国有林经营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职工基本生活等相关支出。
第六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是指用于上一轮退耕还林任务(1999-2006)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为支持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七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是指用于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农户发放的现金补助。
第八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是指用于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种繁殖、草原边境防火隔离带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支出。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是指用于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承担相关改革或试点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稽核、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天保工程区外天然林停伐补助按照国有天然商品林有林地保有量(权重100%)作为分配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十四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和国家确定的补助政策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第十五条 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补助存量资金重点巩固前期脱贫攻坚成效。增量资金按照各项目县上报拟新增需求人数、新增管护资源面积、近年来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生态护林员公告公示制度,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补助标准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过程中,结合各市县工作任务和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分配给33个国定脱贫县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二十条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林业局和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各地报送的任务计划应包含设区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明细和设区市汇总情况。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报送广西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接到中央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分配及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自治区林业局下达任务计划。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在自治区及以下行政区域内并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与任务数量相对应的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等。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指标要求,研究设定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本市级及所辖县(市、区)绩效目标,连同汇总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于每年2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抄送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在财政部预算资金下达后30日内下达区域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预算绩效监控,林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自评工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审核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表和绩效自评报告,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材料。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除了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外,还包括以下依据:
(一)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区域绩效目标。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拨付文件、当年使用情况报告、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四)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有机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资金实际产出。主要根据各级区域绩效目标,从不同支出方向考核资金的实际产出。
(四)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及满意度情况。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在全区财政和林业系统内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各市县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报送整改情况。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中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不考核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以及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通”等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当进行公示、公告。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单位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相关支出列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已出台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办法中涉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合的,执行本实施办法。中央文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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