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贺州市南乡镇至金鸡坪公路工程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桂林函〔2020〕1607号
贺州市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贺州市南乡镇至金鸡坪公路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项目法人代表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凭有效证明和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到我局资源处和基金站办理手续,经核实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森林植被恢复费专用收据。你单位未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前,不得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
二、充分认识出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严重后果。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要求开展工作,施工过程中必须严谨确认红线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防止出现野蛮施工或随意堆放弃土弃渣等现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须及时与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沟通,
凭相关依据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出现未批先用等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三、主动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使用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等行为,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你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因施工需要新增或临时占用林地的,要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要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通知书
贺州市广通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贺州市南乡镇至金鸡坪公路工程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同意。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相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调整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财税〔2016〕42号)的征收标准,经审核,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62.9066公顷,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共计壹仟零玖拾捌万陆仟贰佰贰拾陆元整(¥10,986,226.00)。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汇至以下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回执单传真至0771-6783873,或扫描发至gxlzc6314@163.com,以便我局及时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账 号:176112010100534360
开 户 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景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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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