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撤销广西桂东
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人工繁育和
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资质的通知
桂林护发〔2021〕9号
梧州市林业局,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4日,经防城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查证,广西桂东灵长类开发实验有限公司(下称桂东公司)涉嫌走私珍贵动物食蟹猴,并将案件移交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桂东公司等犯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20)桂06刑初14号,判决桂东公司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2021年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20)桂刑终452号,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撤销桂东公司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质,桂林办审字〔2018〕2号和桂林函〔2018〕949号文废止。
请梧州市林业局加强监管,严防桂东公司非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发现桂东公司存在非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特此通知。
2021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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