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启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以来,三部门每年印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来指导全国22个省开展年度选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提出的“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工作要求,三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文件。
我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实施6年多以来,在管护森林资源、促进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由于该项工作资金量较大、涉及面较广,且属特定历史阶段的新生事物,在国家、自治区相关审计、考核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县在选聘方面还存在不足和问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更好发挥生态护林员森林资源管护作用,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区工作实践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便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二、相关条款解读
《实施细则》共分五章二十九条,各章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共七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以及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一是起草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和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是明确管理机制: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并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林草资源网格化管理。
四是明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助报酬发放。
(二)第二章“选聘(续聘)原则与工作职责”共五条。明确了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各级部门选聘责任、选聘续聘条件、优先考虑情况和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是明确选聘原则: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工作坚持“精准落地、自愿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是明确各级责任: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和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县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设区市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各县选聘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分别对相关县报送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生态护林员身份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汇总,并根据自治区安排实施抽查复核。县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及乡镇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方案制定、相关经费落实、脱贫户身份核实确认、具体选聘工作等职责。
三是明确选聘续聘条件及补聘情况:(一)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不良违法犯罪记录。(二)当地脱贫人口。(三)年龄要求在18—60岁之间,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可以对初聘时未满60周岁,现年龄为60-65周岁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续聘,由乡镇人民政府从严掌握人数。(四)常住当地,有相应的森林资源巡护时间保障。
符合选聘条件的基础上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对聘用后自愿退出,或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要求的,以及不胜任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务协议内容、考核不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应当解除劳务协议,并对空缺岗位及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补聘。
四是明确优先考虑情况:(一)劳动力较少或虽有劳动力但就业途径较少的家庭。(二)返贫风险较高的脱贫户。(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优待的家庭。
五是明确生态护林员主要职责:管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及时上报破坏森林资源及管护设施等行为,能制止的及时制止。及时发现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等。
(三)第三章“选聘程序”共七条。明确选聘程序: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并对上述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四)第四章“待遇与管理”共六条。明确了管护对象和区域、管护面积和报酬、管护周期、动态管理机制及培训要求。
一是明确管护对象和区域:管护对象原则上为本村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原则上县域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0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3000亩。管护区域为乡镇林业工作站可以组织管护的范围。已安排其他类型护林员管护的森林草原等资源不再划入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区域。
确属社区共建需要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可就近管护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草原等资源。
二是明确管护面积和报酬标准:选聘生态护林员的全年劳务补助标准最高为10000元/员,最低为3000元/员,各地可根据资源管护面积,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或执行统一补助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原则上,生态护林员森林管护面积不低于400亩,湿地、荒漠等资源管护面积不得少于1600亩,草原管护面积不得少于2500亩。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村内森林资源较少的,资源管护面积可相应下浮不超过20%。
三是明确管护周期:当年1月至12月,不可年度制定管护周期。
四是明确动态管理机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经上级验收认定脱贫且有其他持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可不再续聘。
五是明确培训要求: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未接受岗前培训的生态护林员不允许上岗。
(五)第五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了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解释权和细则施行日期。
一是明确实施方案制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三是明确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四是明确细则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林发〔2021〕20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三、相比2021年实施细则修订部分
(一)调整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对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调整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二)调整部门分工。一是调整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工作分工。二是删除县级人民政府工作分工,明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对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
(三)调整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内容。删除涉及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条款,仅保留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条款,避免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重复。
(四)调整生态护林员管护周期。管护周期由原来的“当年12月至次年11月”调整为“当年1月至12月”,并明确不可跨年度制定管护周期。
(五)明确需要开展岗前培训。要求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岗前培训,未接受岗前培训的生态护林员不允许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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