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微信号
抖音
抖音号
| 简体版 |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0-17 1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生态护林员林草部门的一项重要帮扶政策,在促进资源保护的同时,有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实现了生态保护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双赢”。为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原扶贫办,于2019年12月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对生态护林员的工作职责、报酬标准、奖惩和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选聘管理、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合理细致的制度设计,使全区生态护林员管理有章可循。办法的执行,有效提升了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管理水平,强化森林资源管护、促进脱贫攻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21年11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国家林草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和乡村振兴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范围、管护对象、管护职责及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保障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订;2022年6月,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的通知》(林站权字〔2022〕16号),要求各地严格资金管理,加快联动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加强考核监督,强化权益保障,更好地发挥生态护林员资源保护作用。为切实选聘好、管理好、使用好生态护林员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推动巩固拓展生态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订,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二、相关条款解读

(一)关于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本办法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以及乡镇林业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和“县建、乡管、村用”的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

自治区层面,自治区林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提出项目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计划,组织和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下达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督导市县乡村振兴部门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设区市层面,市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各相关县选聘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审核和综合汇总工作,实施抽查复核。

县(市、区)层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选聘方案、管护标准、管理与考核相关办法,指导乡镇开展培训;推广应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健全工作台账,规范档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身份审定。

乡镇层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遴选管护区域划定签订劳务协议安全管理、培训、档案、考核等工作;应用系统和推广生态护林员巡护APP。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工作。

(二)关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职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法优化了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要求生态护林员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湿地、草地、荒漠、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破坏林业管护设施(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以及牲畜毁坏林木、幼林等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及时制止。结合我区汛期长、极端灾害天气易发特点,规范生态护林员巡护次数,除要求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外,规定若遇到连续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可在后期适当增加巡护次数,确保当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2次。

(三)关于日常管理与考核监督。自2016年实施生态护林员政策以来,全区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和考核体系,本次办法修订,继续沿用了以往成功的管理措施和做法。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各项目县,一是要健全管理层级,建立健全县(大队)、乡镇(中队)、村委(小队)三级管理层级;二是实行自下而上的逐级报告制度,定期通报信息,传达工作部署要求;三是规范生态护林员档案管理。在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各地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一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制定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二是做好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委会开展,考核结果交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年度考核挂钩;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考核结果与续聘工作挂钩。在监督方面,办法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村两级生态护林员管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明确,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暗访、调研、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县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县,视情况采取通报、责令整改或调减项目资金等措施。

(四)关于生态护林员的保障管理。办法明确生态护林员全年劳务补助标准为3000-10000元/员,不再要求以家庭人口数为衡量标准,规定各地可根据资源管护面积,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或执行统一补助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规范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明确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发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求各项目县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统一式样的基本装备。强化业务培训,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培训工作;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作站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为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提供不少于2次的培训。

(五)关于生态护林员及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规定生态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年度考核优秀、及时制止破坏森林案件发生、及时报告火情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为侦破林业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等行为的,给予通报表扬;出现未及时报告破坏森林案件、火灾隐患、火情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及松树死亡、破坏管护设施行为,对案件情报知情不报、隐瞒歪曲事实,以及参与毁林盗伐、乱捕滥猎或者包庇他人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的等七种行为的,将采取批评教育、解聘等方式处理。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用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关于生态护林员的聘用和解聘。自治区林业局将及时根据国家林草局选聘的有关工作要求,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修订。为同实施细则有效衔接,办法明确规定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和解聘、补聘工作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全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执行。

(七)关于其他公益性岗位规定与办法冲突的情况。经自治区林业局与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商定,办法明确规定了实施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过程中,如与自治区印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规范性文件有重叠或冲突的,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

三、相对原办法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与现行办法相比,章节数不变,条款减少了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规范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以及乡镇林业站(包括乡镇承担林业和草原工作的相关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密切配合和“县建、乡管、村用”的生态护林员管理机制。其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护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优化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要求生态护林员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湿地、草地、荒漠、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破坏林业管护设施(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以及牲畜毁坏林木、幼林等行为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及时制止。结合我区汛期长、极端灾害天气易发特点,规范生态护林员巡护次数,除要求生态护林员每周巡护不少于3次外,规定若遇到连续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可在后期适当增加巡护次数,确保当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2次。

(三)强化资金和保障管理。明确生态护林员全年劳务补助标准为3000-10000元/员,不再要求以家庭人口数为衡量标准,规定各地可根据资源管护面积,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补助标准或执行统一补助标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规范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明确中央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补助发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要求各项目县根据本地财力多渠道筹措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统一式样的巡护服装(含鞋)、臂章、工作牌等基本装备。强化业务培训,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规划,督促指导乡镇开展培训工作;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作站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为经批准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提供不少于2次培训

(四)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林草局推广应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办法中明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组织推广应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县级工作台账;乡镇人民政府应用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组织生态护林员规范使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开展巡护;生态护林员应当在“生态护林员巡护APP”上如实填报巡护情况,作为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据。

此外,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衔接,删除了原办法第三章中与《细则》规定重复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的内容,在《办法》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全区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细则执行。


文件下载:

网站地图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 电话:0771-2266213 邮编:530000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7 号 桂ICP备05001800号  网站标识码 :450000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