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复类别标记:B〕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莫振华、廖照德、唐忠林、钟德臣、李绍政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事项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和我局分办。经研究,我局现答复如下:
一、寿城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广西寿城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寿城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82年,地跨永福、临桂两县区,2002年明确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我区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界线不清的问题,寿城自然保护区是其中之一。随后,我区制定整改方案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区确界工作,经过自治区和市县各级共同努力,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了寿城自然保护区确界方案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寿城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明确了寿城自然保护区界线。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桂林市要尽快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科学考察,按规定编制并报审总体规划,落实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调整或者改变。
但由于各种原因,桂林市未及时编制上报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方案。截至目前,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尚未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同时,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2018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及,有些地方存在生态保护为项目建设开发让路现象,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按照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统筹协调好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以项目建设为由调整自然保护区不符合中央环保督察相关要求。
二、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审核
根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过行政许可后,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是可以开展项目建设的;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和修筑设施的需报省、直辖市、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寿城自然保护区属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在寿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和修筑设施需报我局审批。
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是一座以供水、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并结合发电等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库工程,是国家和自治区批复规划的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域为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后的实验区,我局将依法依规给予指导和支持。近期,我局已督促指导桂林市有关部门加快编制和修改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报告,组织专家于2020年5月21-22日开展功能区划现场考察,并于6月11日组织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通过了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方案。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指导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项目建设。
(一)我局将指导桂林市有关单位尽快按照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方案。修改方案达到要求后,我局将按照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寿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方案后,如桂林市长塘水库工程项目位于寿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我局将指导桂林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尽快按照在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这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和程序,依法审批。
2020年6月28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卢恒群,18977830633。
抄 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督查室、桂林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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