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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5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6-29 1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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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25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荣能8名代表:

你们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协调解决乐业县雅长林场林区产业道路建设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雅长林场近年来支持乐业县建设通过林区道路的情况

雅长林场是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在保护森林资源,提升人民生态福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加强资源培育和生态保护的同时,全力支持乐业县脱贫攻坚工作和发展产业项目,特别是产业道路建设项目,积极配合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产业道路建设项目林地使用申报手续。自2017年以来,通过取得林业行政许可共修建地方道路98.4公里,占林地面积达519.8亩,其中包括:2017年雅长至遮香道路扩建项目占林地面积155.9亩,道路扩建36公里;2018年芒果、油茶(塘英村、尾沟村、百康村)扶贫产业项目修建道路占林地面积139.5亩,修建道路23.3公里;2019年芒果、油茶、猕猴桃(雅庭村、尾沟村、九龙村)扶贫产业项目修建道路占林地面积217.5亩,修建道路36.3公里;2020年屯级扶贫道路(花岩村那常屯)及刺梨(塘英村)扶贫产业项目占林地面积6.9亩,修建道路2.8公里。这些道路为当地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林区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

(一)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明确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按照上述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确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可按程序报批。其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第五条规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如乐业县扩建或新建的道路涉及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二)涉及国有林场林区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5号)的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如乐业县扩建或新建的道路涉及雅长林场林区,需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

三、下一步工作

乐业县作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县委、县政府大力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我局予以大力支持。如乐业县新建或扩建的道路明确无法避让涉及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或雅长林场林区,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支持。

(一)指导百色市林业局、乐业县、雅长兰科植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业主单位等有关单位,依据《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业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这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要求,准备行政许可要件等相关材料,尽快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

(二)待相关项目建设有关材料按程序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后,我局将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汇报,尽力争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支持,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审批进度。

(三)对涉及雅长林场林区的项目,我局将指导雅长林场加强与乐业县有关部门沟通,督促雅长林场及时申报,我局将优先审批。

                            2020629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龙永宁   0771-6783878

           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百色市人大常委

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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