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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0-07-03 10: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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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20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吴孝斌、覃腾祥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下放养蛇特种养殖许可审批权》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开展情况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我局对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清理。2014年我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林业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桂林规发〔2014〕7号),共取消和调整3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由自治区级下放市、县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以自治区林业局的名义批准办理虎纹蛙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以及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国家及自治区重点保护以外的“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

2017年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第十条“经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规定,要求我局继续履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责。因此,2017年我局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履行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的行政审批职责。

二、关于下放养蛇特种养殖许可审批权的意见

您提出下放养蛇特种养殖许可审批权的建议,也是我局近年来,积极向自治区人大、自治区政府等部门反映将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权下放的问题之一。2020年6月1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拟制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在全国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王锦蛇、灰鼠蛇、滑鼠蛇、乌梢蛇等蛇类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印发稿明确以上蛇类物种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人工养殖行政许可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此,我局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即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实际,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简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感谢您对我区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73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刘世超,0771-6783628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来宾市人大常

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党委、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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